文档介绍:资产管理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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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范文篇(一):专项资产管理、集合资产管理、定向对比
分类
比较点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含义
指证券公司设立集合,与客户签订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将客户资产交由具有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法人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进行托管,通过专门账户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
证券公司以管理人身份发起设立专项,依照能够产生稳定现金流的基础资产发行资产支持受益凭证,受益凭证持有人据此享有该资产的收益分配
证券公司接受单一客户委托,与客户签订合同,根据合同约定的条件、方式、要求及限制,通过专门账户管理委托资产
内部分类
大集合(分为限定性和非限定性)、小集合
债权类专项、收益权类专项以及其他
通道类和非通道
产品类型
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 FOF型等
资产证券化或创新型
SOT类、票据类、特定收益权类、银行间市场类
投资范围
限定性定性集合资产应当主要用于投资国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债券、其他信用度高且流动性强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非限定性集合投资范围由合同约定
没有具体限定,资产管理业务中,专项资产管理是限定最少的,是进行其他业务类型的一个通道和平台;
例如高速公路、水利发电、租赁资产等创新型产品,多为实现资产证券化。
股票、债券、基金、、央行票据、资产支持证券等,具体投资范围由证券公司和客户通过合同约定
投资额度限制
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证券以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资产,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20%。
大额投资,合同约定
合同约定
申购新股要求
集合计划申购新股,可以不设申购上限,但是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集合计划的现金总额,申报的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主要是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
合同约定
增发
可参与
未知
可参与
融资融券
可参与
不参与
可参与
委托人(客户)限制
券商已有客户和推广机构的客户,公募基金的客户是大众
多客户委托,特定的投资对象,机构投资者
单一客户委托;证券公司董事、监事从业人员及配偶不得参与
申购下限
大集合:限定性集合,接受单个客户的资金数额不得低于人民币5万元;非限定性集合,接受单个客户的资金数额不得低于人民币10万元,小集合:募集资金规模在50亿元以下;单个客户参与金额不低于100万元;客户人数在200人以下,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客户数量不受限制。区别:小集合主要面向门槛高、投资更灵活、面向高端客户
合同约定,一般起点较高,大额认购
资产净值不少于100万
主办方定性
依托牌照与业务平台的委托代理关系
审批制下计划管理人身份
依托牌照与业务平台的委托代理关系
批文or备案情况
资格由证监会批准,计划由证券业协会备案并抄送地方证监机构
证监会批文,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注:间接贷款的银信产品已经叫停,要求从表外转到表内,银证合作大量开展
资产限制性条件举例
不得违规将集合资产用于资金拆借、贷款、抵押融资或者对外担保等用途;不得将集合资产用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原始权益人不得违背募集资金用途专项说明与承诺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使用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经济政策。
不得将委托资产用于资金拆借、贷款、抵押融资或者对外担保等用途;将委托资产用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客户限制举例
客户不少于2人;特定客户应当是证券公司自身的客户,或者是代理推广机构的客户,并且参与资金最低限额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自然人合法自有资金、真实身份;法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用筹集的资金参与集合计划的,应当向证券公司、代理推广机构提供合法筹集资金的证明文件
受益凭证持有人不得主张分割专项计划资产,不得要求专项计划回购其受益凭证。
自然人,自有资金合法持有;法人,可以募集,但因合法,并承诺;一定条件下接受证券公司接受本公司股东,以及其他与本公司具有关联方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组织为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客户的。
募集下限
限额特定小集合募集金额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其他集合计划募集金额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
合同约定
一对一,投资灵活,限制少,独立托管,资金安全与基金“一对一”比较
投资证券限制
单个集合计划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10%;集合计划投资于指数基金的除外。
证券公司将其管理的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发行总量的10%。
以自有资金参与本公司的定向资产管理业务;
(六)以签订补充协议等方式,掩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