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J 202-83
主编单位:上海市建筑工程局
批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ﻭ (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备案)ﻭ实施日期:1984年5月1日ﻭﻪ
目 录
总则
井点降低地下水位
一般规定
轻型井点
喷射井点
电渗井点
管井井点
深井井点
地基
灰土地基
砂和砂石地基
碎砖三合土地基
重锤夯实地基
强夯地基
预压地基
砂桩
土和灰土挤密桩
振冲地基、
旋喷地基
硅化地基
桩基础
一般规定
钢筋混凝土预制桩
板桩
钢管桩
混凝土和钢筋混凝土灌注桩
木桩
工程验收
第五章 地下连续墙
一般规定
墙体施工
工程验收
第六章 沉井和沉箱
一般规定
沉井
沉箱
工程验收
附录一 轻便触探“检定锤击数”试验方法
附录二 硫磺胶泥的配合比和主要物理力学性能指标
附录三 建筑物和构筑物沉降观测要点
附录四 选择锤重参考表
附录五 施工记录表
ﻬ第一章 总 则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的地基与基础工程的施工及验收。ﻭ 地基与基础工程中有关土石方、砖砌体、混凝土和钢筋混凝土等工程,除应按本规范执行外,尚应按国家标准《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1-83)《砖石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3-83)和《钢筋混凝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O4-83)的规定执行。
铁路、公路、水工建筑和矿井巷道工程等有特殊要求的地基与基础工程,应按有关的各专门规定执行。
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前,必须具备下列资料:
一、施工区域内建筑场地的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二、地基与基础的施工图纸,并应附有原有地下管线和其他障碍物的资料;
三、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四、必要的试验资料。
注:施工时如发现实际情况与工程地质勘察报告不符时,应通知有关单位处理。
在邻近原有建筑物或构筑物进行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施工前,必须了解邻近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原有结构及基础等详细情况;
二、地基与基础施工,如影响邻近建筑物或构筑物的使用和安全时,应会同有关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处理。
第1. 地基与基础工程所使用的材料、制品等的品种、规格、标号和浓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地基与基础工程,必须在完成准备工作及所需施工机械设备和管线安装妥善,并经试运转正常后,方可施工。
第 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的轴线定位点和水准基点,经复核后,应妥善保护,并经常复测。
第1. 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中,对隐蔽工程应进行中间验收,合格后,方能进行下一工序的施工。
完工后,应按本规范的规定进行验收。
地基与基础工程在冬期施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现场道路和施工地点的冰雪,必须清除;
二、影响施工的冻土应挖除并采取防冻措施;
三、冻结的材料,不得使用。
.9条 需要进行沉降观测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参照本规范 “附录三”执行。
采用本规范时,有关岩石与土的分类及鉴定,应按《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质勘察规范》(TJ21-77)有关规定执行。
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中,如发现有文物、古迹遗址或化石等,应立即报请有关部门处理后,方可继续施工。
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时,对安全、劳动保护、防水、防火、爆破作业和环境保护等方面,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井点降低地下水位
第一节 一般规定
.1条 井点降低地下水位(简称降水,下同)的方法和设备选择,可根据土层的渗透系数、要求降低水位的深度及工程特点,作技术经济和节能比较后确定、.1选用。
.2条 降水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降水地区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采用的土层渗透系数必须可靠,必要时应作现场抽水试验确定;
二、井点管的构造、长度和数量,抽水机械的型号和数量(包括泵和电动机的备用量)。必要时应设双电源。滤管和砂滤料的规格和数量;
三、井点降水系统的平、剖面布置图和安装图。井点管沉设方法,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