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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国食药监食〔2010〕236 号
关于印发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福建省卫
生厅(局):
为落实餐饮服务许可分类管理制度,规范餐饮服务许可,根
据《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
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1
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餐饮服务许可分类管理制度,规范餐饮服务
许可,根据《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
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餐饮服务提供
者餐饮服务申请的审查。
第三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推进分类管理、强化风险控
制的原则对餐饮服务申请进行审查。
第四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分类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
作规范》执行。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将新出现的餐饮服务经营方
式归入已有业态;确难以归入的,可新设业态,报国家食品药品
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五条 餐饮服务许可审查按照以下类别分别进行:
第一类:特大型餐馆,大型餐馆,供餐人数 300 人以上的学
校(含托幼机构)食堂,供餐人数 500 人以上的机关、企事业单
位食堂;
第二类:中型餐馆,快餐店,供餐人数 300 人以下的学校食
堂,供餐人数 50~500 人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
第三类:小型餐馆,小吃店,饮品店,供餐人数 50 人以下
2
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
第四类:建筑工地食堂;
第五类: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第六条 特大型餐馆,大型餐馆,学校食堂,供餐人数 500
人以上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连锁经营餐饮服务企业总部,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应当设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其他餐饮服
务提供者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可兼职。
第七条 特大型餐馆、大型餐馆,学校食堂,供餐人数 500
人以上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连锁经营餐饮服务企业总部,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应当制定关键环节食品加工操作规程、食品安
全检查计划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第八条 餐饮服务许可审查包括对申请材料的书面审查和对
经营现场核查。
现场检查时,核查人员不少于 2 人。检查人员应当填写《餐
饮服务许可现场核查表 》,制作现场核查记录,经申请人核对无
误后,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在核查表和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申请
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拒签情况。
第九条 餐饮服务许可现场核查项目按其对食品安全的影
响程度,分为关键项、重点项和一般项。现场核查结果实行综合
判定。
关键项是对食品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必须全部合格;重
点项是对食品安全有较大影响的项目;其余项目为一般项。
3
第二章 第一类许可现场核查要求
第十条 选址要求
选择地势干燥、有给排水条件和电力供应的地区,不得设在
易受到污染的区域。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 )、旱
厕等污染源 25m 以上,并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
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
第十一条 场所设置、布局、分隔和面积要求
(一)设置与食品供应方式和品种相适应的粗加工、切配、
烹饪、面点制作、餐用具清洗消毒、备餐等加工操作场所,以及
食品库房、更衣室、清洁工具存放场所等。各场所均设在室内。
(二)粗加工、切配、烹饪、餐用具清洗消毒、特大型餐馆
餐用具保洁为独立隔间的场所。
(三)进行凉菜配制、裱花操作和食堂备餐,分别设置相应
操作专间。
(四)制作现榨果蔬汁和水果拼盘及加工生食海产品,设置
相应的专用操作场所。
(五)各加工操作场所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半成品加
工、成品供应的顺序合理布局,并能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产
生交叉污染。
(六)用于原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