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职务犯罪①案件审查逮捕权上提研究黄春晓王志林? 摘要: 为了优化检察权配置、强化职务犯罪案件监督和提升职务犯罪案件逮捕质量, 解决职务犯罪案件侦查活动中存在的同体监督以及一些违法违规办案现象, 最高人民检察院试行了将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案件的审查逮捕权上提一级的改革。该项改革措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并且已取得较好的成效, 但是改革同时带来了诸如办案时间不足、办案难度和压力增大、逮捕证据标准不统一以及相关制度不配套等问题。为保障该项改革的顺利实施, 有必要从内部工作规程及外部监督制约机制等方面进行解析、规划和调整。关键词:职务犯罪审查逮捕权上提 1997 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以来,关于逮捕决定权(或者说批捕权)的归属及监督制约问题在学界和实务界引起了广泛的讨论。经过一段时间的试点, 2009 年9月2 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式下发了《关于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暂时为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权的归属的争论划上了一个句号,但是该《规定》的执行状况以及执行过程中所面临的新的问题仍然为学界和实务界所争鸣。一、审查逮捕权上提概述 1. 上提的时代背景近十多年来, 我国司法改革已经如潮般展开。 1999 年3月 15日, 第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依法治国”被历史性的载入宪法。尤其是 2004 年3月 14日, 第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将“保障人权”提高到了宪法高度。在刑事诉讼活动中, 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人权也有了宪法依据。逮捕作为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一项强制措施, 其适用条件、执行、监督制约以及救济等必然成为刑事诉讼法领域人权保障的重点探讨内容。作为司法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检察改革从 1998 年的检务公开制度改革拉开序幕。此后十多年的时间里, 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推出了人民监督员制度、主诉检察官制度、检察机关“以事立案”制度、暂缓起诉制度、普通程序简易审制度、量刑辩论制度等等。 2005 年9月 12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的三年实施意见》的通知, 其中“完善检察机关接受监督和内部制约的制度, 保障检察权的正确行使”属于检察改革的重要内容。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的《规定》, 对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权进行改革正是我国检察改革的又一项重大举措, 也是继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 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同步录音录像制度, 对职务犯罪案件的立案、逮捕报上一级检察院备案, 撤案、不起诉报上一级检察院审批制度等之后, 专门针对职务犯罪案件办理的监督制约所进行(的)改革。 2. 审查逮捕权上提的依据《规定》将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权上提一级符合《宪法》、《刑事诉讼法》以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规则》的规定。《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可见, 《宪法》明确将批准逮捕权授予了检察机关。《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也做出了相应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规则》第四章第五节以及第五章对此予以细化和明确。从级别管辖的关系上看, 上一级法院可以提审下一级法院的案件, 类推, 上一级检察院也可以审查逮捕下一级检察院的案件。并且, 组织法规定: 上下级检察院之间的关系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因此提级审查也没有跨越司法独立的界河。因此, 将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权上提一级有宪法和法律依据, 属于在现行法律框架下的司法改革。从国际法的角度看, 我国已经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该《公约》第九条第三款规定,“任何因刑事指控被逮捕或拘禁的人, 应被迅速带见法官或者其他经济法律授权行使司法权的官员,并有权在合理时间内受审判和被释放。”该《公约》虽然采用了司法权力( judicial power ) 一词, 但人权事务委员会并未将检察官排除在外。在我国, 虽然学界对检察权的属性存在一定争议,但是检察机关行使了司法权力这一点是无可争议的。另外, 虽然宪法未涉及司法权这一概念, 但是从《刑法》相关条款中, (已)明确将检察人员涵盖在司法工作人员之内。因此, 《规定》所作的改革有国际法依据。 3. 审查逮捕权上提的现实必要性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案件的办理, 最初采取的是“一竿子插到底”的工作方式, 即立案、侦查、逮捕、起诉都由相同检察人员办理。为了克服这种缺乏监督的办案方式, 1988 年 11 月召开的全国检察长工作会议决定, 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办理分别由侦查、批捕、起诉三个部门办理。此后经过多次改革,基本形成了包括程序、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