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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东城区烟草专卖局.doc

上传人:beny00001 2016/6/23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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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1 北京市东城区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主体清理结果一、法定的行政机关主体名称:北京市东城区烟草专卖局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四条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烟草专卖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烟草专卖工作,受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为主。 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职责及领导体制,依照《烟草专卖法》第四条的规定执行。设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市、县,由市、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内的烟草专卖工作,受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以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为主。★行政执法依据清理结果( 5部) 序号依据名称制定、发布机关生效时间 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2 年1月1日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 1997 年7月3日 3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国家烟草专卖局 1998 年5月11日 4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烟草专卖局 1998 年5月11日 5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烟草专卖局 1998 年9月2日★具体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条款清理结果北京市东城区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共 19项) 一、擅自收购烟叶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条第一款“烟叶由烟草公司或者其委托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购标准、价格统一收 2 购,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 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擅自收购烟叶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数量巨大的,没收违法收购的烟叶和违法所得。” 3、《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条规定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擅自收购烟叶的,可以处非法收购烟叶价值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 (二)擅自收购烟叶 1000 公斤以上的,依法没收其违法收购的烟叶和违法所得。”二、无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二条“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签发的准运证;无准运证的,承运人不得承运。” 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三条“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的,不得超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量。” 3、《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量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数量较大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4、《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无准运证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