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扬职大[2014] 45号关于印发《扬州市职业大学绩效工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各部门、各学院、各直属单位: 《扬州市职业大学绩效工资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学校党委会研究通过, 现予印发。请各部门、各学院、各直属单位在试行过程中, 认真收集广大教职工的意见, 及时反馈给相关职能部门。本办法为试行办法,经 2015 年教代会讨论通过后正式实施。如与扬州市主管部门的意见不符, 则按照扬州市主管部门的意见执行。附件:《扬州市职业大学绩效工资实施办法(试行) 》 2014 年 10月 24日扬州市职业大学绩效工资实施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理顺收入分配关系和规范收入分配秩序,提高全校教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推进学校向更高层次发展,根据《扬州市市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扬人社〔 2011 〕467 号)、《关于贯彻我市市直公共卫生和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中相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扬人社〔 2011 〕476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核心,以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积极性、增强学校可持续发展能力为出发点,着力构建遵循高等教育规律,符合学校特点,导向明确、体系完善的绩效考核评价和收入分配制度,促进学校事业又好又快地发展。二、基本原则(一)坚持“贯彻政策、兼顾历史”的原则。以本次绩效工资改革为契机, 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立足学校现有收入分配现状,建立简洁、易行且符合我校特点的绩效工资分配体系。(二)坚持“总量不减、稳中有升”的原则。正确处理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坚持学校事业发展与教职工收入提高相结合,使教职工的收入水平与地方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稳中有升。(三)坚持“以岗定薪、岗变薪变”的原则。以学校首聘结果为依据,按岗定薪、岗变薪变,将岗位与待遇挂钩、考核与聘用挂钩,逐步建立“岗位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的竞争激励机制。(四)坚持“绩效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统筹调控学校各类人员收入水平,兼顾效率与公平,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倾斜。(五)坚持“统筹规划、强化考核”的原则。根据不同岗位性质特点,分类制定考核办法,完善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相联系的分配激励机制, 以绩效考核作为收入分配的主要依据。三、实施范围本次绩效工资的适用范围为我校具有事业编制的在职在岗教职工。划入后勤服务公司的事业编制人员按修订后的后勤改革方案实施。四、工资构成实施绩效工资后,现有的工资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特殊岗位津贴和改革性补贴四部分组成。(一)基本工资基本工资分为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两项(下同) 。绩效工资实施后,根据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结果,按所聘岗位等级、资历等因素执行对应的工资标准。 1、岗位工资岗位工资主要体现教职工所聘岗位的职责和要求。事业单位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我校专业技术岗位设置 l2 个等级,管理岗位设置 7个等级,工勤技能岗位分为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技术工岗位设置 5个等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不同等级的岗位对应不同的工资标准。 2、薪级工资薪级工资主要体现教职工的工作表现和资历。对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设置65个薪级,对工人设置 40个薪级,每个薪级对应一个工资标准。对不同岗位规定不同的起点薪级。教职工根据工作表现、资历和所聘岗位等因素确定薪级, 执行相应的薪级工资标准。各类各级岗位的起点薪级分别是: (1 )专业技术岗位。二至四级岗位 25 级,五至七级岗位 16 级,八至十级岗位 9级,十一至十二级岗位 5级,十三级岗位 1级。(2)管理岗位。四级岗位 26级,五级岗位 21级,六级岗位 17级,七级岗位12级,八级岗位 8级,九级岗位 4级,十级岗位 1级。(3)工勤技能岗位。一级岗位 26级,二级岗位 20级,三级岗位 14级,四级岗位 8级,五级岗位 2级,普通工岗位 1级。(二)绩效工资绩效工资主要体现教职工的实绩和贡献。绩效工资由基础性绩效工资(简称“基础绩效”,下同)和奖励性绩效工资(简称“奖励绩效”,下同)两部分构成。 1、基础性绩效工资(l )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基础性绩效工资设立岗位津贴、生活补贴两项。①岗位津贴。按现执行岗位工资标准所对应的岗位、工作年限确定执行相应的标准。②生活补贴。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确定的同一标准执行。(2 )岗位津贴的具体标准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根据工作人员的岗位、工作年限因素,适当拉开差距,合理确定,同一地区同条件人员实行统一标准。生活补贴实行同一标准,不再区分岗位差异,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