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17
文档名称:

宿州市市容治理条例(建议修订稿).doc

格式:doc   大小:93KB   页数:17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宿州市市容治理条例(建议修订稿).doc

上传人:小雄 2021/8/11 文件大小:93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宿州市市容治理条例(建议修订稿).doc

相关文档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宿州市市容治理条例(建议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设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城 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 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市区建成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 建成区以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市容治理活动。
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范围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并 公布。
第三条市容治理坚持以人为本、源头治理、政府主导、 公众参与、协调创新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治理工作纳入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政府领导、部门协作、社会 参与的工作制度,建立相适应的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合理 配置执法力量。
第五条市、县(区)可以设立市容治理综合协调机构, 组织、指导、协调、监督、考核管理区域内的市容治理工作。
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 政区域内的市容治理工作;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
门主管市人民政府指定区域内的市容治理工作。
开发区、风景区的管理机构承担市、县(区)人民政府 指定区域内的市容治理具体工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在职责范围内做好本区域内的市容治理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房管、生态环境、 公安、发展改革、交通运输、民政、市场监管、卫生健康、 水利、气象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市容治理相关工 作。
第七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开展城市 文明教育,加强社会诚信建设,增强市民自律意识。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享受良好的市容环境的权利 和维护城市容貌的义务,有权对损害市容环境的行为以及市 容治理行政执法人员违法执法的行为进行劝导或者举报。
第二章市容规范
第九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城市容貌标准,结合实 际情况,于本条例公布后六个月内制定本市市区建成区、县 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建成区以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 城市容貌标准,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城市中的建(构)筑物、道路、园林绿化、公共场所、 水域、居住区和各类设施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其所有权 人或者管理人、使用人应当定期维护,保持其完好、整洁、
美观、安全。
第十条主次干道临街建筑物的窗外、屋顶和外走廊不得
堆放、悬挂物品,影响市容。
新建、改建的建筑物,应当按照城市容貌标准统一预留 空调外机、排气扇(管)、遮阳篷(棚)等放置空间。空调 外机的冷却水应当引入室内或者下水道,不得随意排放。
临时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批准,并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第十一条主次干道两侧的建筑物,由其所有权人或者管 理人选用透景、半透景的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池)、草坪 等作为与道路的分界。对现有不透景围墙,应当逐步予以改 造,对不宜绿化的裸露地面应铺设行道砖。
新建住宅小区推广街区制,原则上不再建设封闭住宅小 区,已经建成的住宅小区和单位大院逐步打开。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城市道路或者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设置障碍物、坡道,不得损坏、移动道缘 石、人行道板、井盖等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和公共场 地堆放物料;确需临时堆放的,应当征得城市管理行政主管 部门同意,并在规定期限内清除。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工,应当经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批准,在指定的时间和区域内进行。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安全
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并将施工时间及批准文件在醒目 位置公示;施工活动应当避免干扰居民生活、影响道路通行 和城市容貌;施工完毕后,及时平整现场,恢复路面和设施。
第十三条临街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墙体外立面从事 经营活动或者摆放物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人行天 桥、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摆摊设点、促销兜售。
在不影响城市交通和环境卫生的前提下,城市管理行政 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方便群众的原则,确定可以摆设摊点的路 段、时间段;或者划定临时区域,设立临时摊位,引导经营 者到指定的摊位从事经营活动。经营者应当遵守经营时间、 地点等管理规定,配备卫生设施,保持场地清洁。
第十四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规划引导、政策支持,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充分利用城市地上和地下空间资源,加 快公共停车设施建设。
建设本市统一的停车信息管理和服务系统,对停车场信 息实行动态管理,并实时公布向社会开放的停车场分布位 置、使用状况、泊位数量、充电桩数据等情况,与城市管理、 公安等部门实现数据共享。停车场向社会提供停车服务的, 应当如实将相关停车数据、充电桩数据接入停车信息管理和 服务系统。
政府投资建设的免费公共停车场,不得收取停车费用;
政府投资建设的收费公共停车场,实行政府定价,根据区位、 时段、设施条件等实行差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