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广州市城乡居民医疗救助试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医疗救助工作,保障城乡居民的医疗救助权益,根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 民发〔 2009 〕 81号) 、省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和审计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城乡特困居民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 粤民助〔 2010 〕1号) ,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对城乡居民的医疗救助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医疗救助对象包括以下人员: (一) 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低收入困难家庭成员; (二) 本市城镇“三无”人员或农村五保供养对象; (三) 本市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政府供养人员; (四) 本市重度残疾人员和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 (五) 在本市大中专院校就读的非本市户籍困难学生; 以上(一)至(五) 统称为“困难群众”。(六) 本市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因公牺牲或者病故人民警察的遗属; (七) 在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疾病, 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影响基本生活的本市城乡居民; 以上(六)至(七) 统称为“其他人员”。(八) 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 (九) 经批准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在本市大中专院校就读的非本市户籍困难学生是指在本市普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全日制就读, 持有《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非本市户籍的困难学生。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是指无工作单位的 7— 10 级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享受国家定期抚恤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及享受国家定期补贴的参战涉核军队退役人员。因公牺牲或者病故人民警察的遗属是指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 在职的) 人民警察的遗属。第四条医疗救助遵循以下原则: (一) 救助水平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 全市统筹,分类救助; (三) 与城乡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 (四) 公平、公开、公正; (五) 准确、及时。第五条广州市民政局主管本市医疗救助工作,贯彻执行中央、省的医疗救助政策,制定本市医疗救助规划并组织实施。广州市医疗救助服务中心负责本市医疗救助政策的具体实施, 开展相关评估工作, 为医疗救助制度改革提供数据和建议; 按规定承担广州市医疗救助金( 以下称“医疗救助金”)的审核、结算与拨付, 以及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审核、医疗费用核算; 承担困难群众医患纠纷、医疗救助投诉等工作; 开展医疗救助的政策咨询; 承担医疗救助信息化建设工作; 对各医疗救助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开展相关培训工作; 指导各区( 县级市) 的医疗救助工作。区( 县级市) 民政局建立医疗救助工作机制, 落实人员力量和工作经费, 负责本辖区医疗救助的申请、审批,医疗救助费用核算、汇总上报等工作; 街道(镇) 设立专职岗位,负责本辖区医疗救助申请、调查、核实、上报;居(村) 委会受街道(镇) 委托负责医疗救助申请的调查、复核等工作。第六条市、区( 县级市) 城乡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困难群众的参保、就医管理, 医疗救助费用审核、结算。第七条市、区( 县级市) 编办、公安、国土房管、税务、社会保障、卫生、财政、安全监管、药品监督、残联等单位和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