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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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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定.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6/6/23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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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张家港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城市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加强户外广告设施的综合管理,美化城市景观,科学合理地利用城市空间资源,创造活泼、健康、有序的户外商业视觉环境,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张家港市建成区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置与管理,各镇可参照执行。第三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符合城市规划及户外广告专项规划的要求,与城市规划功能分区相适应,合理布局,规范设置。第四条户外广告设施应当安全、美观,与城市风貌及周围环境相协调,并符合节能与生态环保的要求。第五条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第六条本规范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场地、交通工具(包括各种车辆、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飞行物)等在户外空间设置的各种形式的商业广告、公益广告装置。它主要包括贴附于建(构)筑物的户外广告设施、垂直于建(构)筑物的户外广告设施、立杆式户外广告设施、底座式户外广告设施、实物造型户外广告设施、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和移动式户外广告设施等。第七条立杆灯箱、落地式广告的设置 1 、沿道路人行道两侧设置的立杆式灯箱或落地式广告间距及规格应符合以下规定: (1)宽度小于 3M的人行道不得设置立杆式户外广告; (2)道路红线在 40M 以上的,广告间距为 80-100M ; (3)道路红线在 20-40M 的,广告间距为 50-80M ; (4)市级商业区(步行街、长安路、沙洲西路)广告间距为 30-50M ; (5)立杆外缘距人行道侧沿石外缘不得小于 ; (6)广告牌面外缘距人行道侧沿石外缘不得小于 ; (7 )广告牌(单面)面积不得大于 ㎡,单边长度不得大于 , 厚度不得大于 ; (8)广告牌面底部离人行道地面的高度不得小于 。 2、落地式广告牌设置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1)落地式广告牌应设置在人行道宽度大于 5米的地段; (2)单位专用指示牌应后退道路红线,并结合建筑物前广场、绿地统一设置; (3)落地式广告幅面规格一般不得大于高 米、宽2米,离地高度不超过 米,总高度不得超过 米;道路红线 40 米以上的地段,幅面规格适当扩大。第八条高炮式广告的设置 1 、城市建成区内严格控制高炮式广告,禁止设置在景观性道路及生活性道路两侧。可设置在城市快速干道以外、城市出入口以及高速公路两侧; 2 、高炮式广告牌应限于空旷地设置,牌面外缘不得侵入非机动车道,离建筑物不得小于倒伏距离,立杆外缘后退道路红线不得小于 5米,跨城市主要道路中心线交叉点(平交)间距不小于 100 米,立交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3、广告单幅幅面规格为高 5-6 米、宽15-18 米的高炮式广告牌间距不得小于 500 米,总高度一般不宜超过 20米,高速公路两侧高炮式广告高度根据路面高度另行确定; 4 、广告单幅幅面规格小于高 5 米、宽 10 米的高炮式广告牌间距不得小于 300 米,总高度不宜超过 12米。第九条实物造型广告的设置实物造型广告原则上不宜设置、确应需要设置的实物造型广告宜结合广场临时设置,但不得影响环境绿化景观。第十条贴附于围墙外的户外广告设施 1 、沿街围墙(建筑工地围墙除外)一般不宜设置户外广告设施。部分地段可以结合漏空式围墙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