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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管理办法》(国科发计字[1997]503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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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管理办法》(国科发计字[1997]503号).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6/6/23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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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管理办法》(国科发计字[1997]503 号文,以下简称《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挥国家科技计划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宏观调控指导作用,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创新,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和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国家科委联合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以下称新产品计划),并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新产品计划是一项政策性扶持计划,旨在引导、推动企业和科研机构的科技进步和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实现产业结构的优化和产品结构的调整,通过国内自主开发与引进国外先进技术的消化吸收等方式, 加速经济竞争力强、市场份额大的高新技术产品的开发和产业化。第二章范围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新产品是指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的全新型产品或应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在结构、材质、工艺等任一方面比老产品有重大改进、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的改进型产品; 第四条新产品计划优先支持下列范围的新产品(一) 高新技术产品,包括:微电子科学和电子信息技术;空间科学和航空航天技术;光电科学和光机电一体化技术;生命科学和生物工程技术;材料科学和新材料技术;能源科学和新能源、高效节能技术; 生态科学和环境保护技术;地球科学和海洋工程技术;基本物质科学和辐射技术;医药科学和生物医学工程技术;其他高新技术产品; (二) 利用国家及省部级科技计划成果转化的新产品,特别是对国民经济基础产业、支柱产业能起重大促进作用的新产品; (三)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产品; (四)外贸出口创汇新产品,替代进口及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并实现国产化率在 80%以上的新产品; (五)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新产品。第五条下列产品原则上不在新产品计划中列项(一)常规食品、饮料、烟、酒类产品; (二)化妆品、服装、家具、小家电等日用产品; (三)用进口零部件(包括散件)组装的产品; (四)引进技术和设备的消化吸收国产化率低于 60%的产品; (五)单纯为军工配套的产品; (六)传统手工艺品; (七)单纯改变花色、外观与包装的产品; (八)动、植物品种资源; (九)高能耗、污染环境的产品; 第三章申报第六条国家科委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科技政策与科技计划管理的有关规定,定期发布《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申报指南》。第七条申报新产品计划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国内首次(或首批)开发成功,并已有市场销售的产品;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和相关的行业政策; (三)技术水平和产品性能较高,具备国内先进水平的产品; (四)具有显著经济、社会效益,有很好的市场发展前景; (五)没有与所申报产品相关的知识产权纠纷。第八条已列入过新产品计划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第九条凡开发或生产符合本办法第四条新产品的企业、科研单位( 包括私营及中方控股中外合资经营企事业单位)均可申报,联合研制开发或生产的可单独或联合申报。通过技术转让获得的新产品可由新产品生产单位单独申报或由生产单位与原技术开发单位联合申报。第十条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地方)的地方企业、科研单位,由项目开发单位通过所在地、市科委向本地方科委申报;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的企业、科研单位,由项目开发单位向所在地方科委申报。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企业、科研单位的项目,由开发单位向主管部门科技司(局)申报, 或向申报单位所在地方科委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