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 3 章 基 地 选 择 和 总 平 面 设 计
基地选择
第 条 基地选择必须符合当地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应节约用地,
不占或少占良田。
第 条 基地应满足科学实验工作的要求,并应具有水源、能源、信息交换
和协作条件,交通方便。 第 条 基地选择应满足建筑用地、实验用地、绿化
用地和环境净化的需要,并应留有发展用地。
第 条 基地与易燃、易爆品生产及储存区之间的安全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
有关规范的规定。
第 条 基地应避开噪声、振动、电磁干扰和其它污染源,或采取相应的保
护措施。对科学实验工作自身产生的上述危害,亦应采取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防止
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第 条 基地应有相应的安全消防保障条件及措施。
总平面设计
第 条 总平面设计应符合科学实验工作的要求,规划面积指标应按《科研
建筑工程规划面积指标》的规定执行。
第 条 总平面设计应包括各类用房、室外实验场地和道路的平面布置及竖
向设计、公用设施管网的综合设计及环境设计等。
第 条 总平面设计应合理利用基地的原有地形、地貌、地物、水面和空间
以及现有的公用设施等。
第 条 各类用房宜集中布置,做到功能分区明确、布局合理、联系方便、
互不干扰,且留有发展余地。
第 条 住宅不宜建在科学实验区内。当建在同一区域内时,则应相互分隔,
另设出入口,并应符合防止污染及干扰的有关规定。
第 条 使用有放射性、爆炸性、毒害性和污染性物质的独立建筑物或构筑
物,在总平面中的位置应符合有关安全、防护、疏散、环境保护等规定。
第 条 公用设施用房在总平面中的位置应符合节能和环境保护等要求。变
配电室、冷冻站等宜设置在对周围环境干扰最少且靠近使用负荷中心处。当科学实验
工作有隔振要求时,应根据其防振距离要求进行布置,在无法保证防振距离时,应采
取必要的隔振措施。
第 条 各类公用设施管网应综合布置,并与室外环境设计相结合,做到安
全可靠、经济合理、方便使用和维护,并留有发展余地。
第 条 环境设计应符合当地主管部门的绿化要求,且宜适当提高绿化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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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化植物品种的选用应有利于净化空气、防止污染。
第 4 章 建筑设
计
一般规定
第 条 科学实验建筑应由实验用房、辅助用房、公用设施用房等组成。其
设计应合理安排各类用房,做到功能分区明确、联系方便、互不干扰。
第 条 通用实验室、专用实验室及研究工作室宜采用标准单元组合设计,
其结构选型及荷载确定应使建筑物具有使用的适应性。
第 条 窗
第 条 设置采暖及空气调节的科学实验建筑,在满足采光要求的
前提下,应减少外窗面积。设置空气调节的实验室外窗应具有良好的密闭性及隔热性,
且宜设不少于窗面积 1/3 的可开启窗扇。
第 条 底层、半地下室及地下室的外窗应采取防虫及防啮齿动物
的措施。
第 条 门
第 条 由 1/2 个标准单元组成的实验室的门洞宽度不应小于 1m,
高度不应小于 。由一个及以上标准单元组成的实验室的门洞宽度不应小于 ,
高度不应小于 。
第 条 有特殊要求的房间的门洞尺寸应按具体情况确定。
第 条 实验室的门扇应设观察窗。
第 条 外门应采取防虫及防啮齿动物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