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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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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6/6/23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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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办发〔 2014 〕6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青岛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 年 1月 13日青岛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河道采砂管理, 合理开发利用河砂, 保护水体生态环境, 保障河道行洪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采经营河砂及其管理活动, 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河砂属于国家所有, 其开发利用必须在保证河道行洪安全的前提下进行,坚持政府主导、科学规划、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利益共享的原则。第四条市、区(市) 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综合措施, 加强河砂开采管理,合理开发利用河砂,维护采砂秩序,保障河道行洪安全。第五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大沽河、小沽河的采砂管理工作, 其日常工作由市大沽河管理机构负责;沿河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大沽河管理机构的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内大沽河、小沽河的采砂管理工作;其他河道的采砂管理工作由各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安、交通、财政、税务、工商、物价、建设、农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河道采砂的相关管理工作。镇人民政府(含街道办事处,下同)和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河道采砂的相关管理工作。第六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河道防洪规划,编制河道采砂规划。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应当兼顾生态环境保护,实行计划开采,总量控制。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应当征求市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区(市)、镇人民政府的意见。第七条河道采砂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河道基本情况; (二)河砂储量情况; (三)采砂范围、深度、控制量和方式; (四)保障措施和要求; (五)其他有关内容。第八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河道采砂规划,制定年度采砂计划。第九条下列区域内禁止采砂: (一)大沽河管理范围; (二) 堤防、水库以及取水、排水工程等河道水工程设施的保护范围; (三)桥梁、闸坝、管道、缆线等设施的保护范围; (四)河道内饮用水源地的保护范围;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采砂区域。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河道的水情、汛情和河道整治等需要适时公布禁采期。第十条采砂经营权实行有偿出让。小沽河的采砂经营权出让工作,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他河道采砂经营权出让工作,由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第十一条采砂经营权出让,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通过拍卖的方式确定采砂经营者。第十二条河道采砂经营权出让方案, 由区(市) 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并组织实施。其中,小沽河的采砂经营权出让方案,由市大沽河管理机构编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组织实施。出让方案应包括采砂地点、范围、数量和时限,拍卖底价、竞买保证金等内容。拍卖底价按照砂场位置、砂质、开采难易程度、市场价格等因素测算确定。第十三条拍卖河道采砂经营权应当提前 20 日发布公告。公告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采砂位置、范围、深度、数量、时限; (二)拍卖时间、地点、保证金数额; (三)竞买人应具备的资格条件和应提交的书面材料; (四)确定竞得人的方法; (五)弃料处理和采砂结束后场地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