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三方电子扣税协议书
D
8、乙方需换取正式完税凭证的,甲方按规定程序为乙方开具。
9、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主管税务机关变更的,由甲方自行调整甲方信息系统数据,无需重签议。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遵守税务机关制定的与电子扣税相关的各项规定。
2、保证网络、语音申报及其他申报方式内容的真实性。
3、按照甲方规定的操作规程正确规范进行网上纳税申报和语音申报及其他申报。
4、采用电子认证证书进行网上申报、缴税,并对该行为负责。
5、对所有使用乙方电子认证证书进行的操作均视为乙方所为,该操作所产生的信息记录均为甲方处理电子扣税的有效凭据。
6、对于电子扣税不成功的,甲方信息系统保存相关申报数据,乙方需按甲方规定的方式办理缴税。
7、乙方需开具正式完税凭证的,可按甲方规定程序到甲方指定的地点开具。
8、在终止本协议后,乙方应直接到甲方指定的征收地点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等资料。
9、乙方在丙方营业网点开立的 (开户行名称、开户名称及账号)结算账户作为电子扣税的指定账户,保证账户可正常使用。同意丙方依据甲方指令对其账户进行划款,并保证账户中可用存款数额不少于发出的缴款申请金额。因乙方存款数额少于发出的缴款申请金额造成税款不能及时入库的,由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0、乙方保证所提供的缴税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11、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无应纳税费”申报。
12、因甲方管理信息系统发生故障或电子扣税发生错误等情况无法成功报税的,应携带纳税申报资料在纳税申报期内到税务机关办理申报手续。
13、未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进行申报的,必须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手续,并依法承担未按期申报的责任。
14、因乙方原因变更主管税务机关、缴税银行及指定账户的,本协议终止执行,重新签定新协议。
第六条 丙方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电子扣税的需要,对其信息系统进行建设、升级、改造,并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
2、应及时接收甲方划款指令,按指令要求及时划转税款,并将划款的信息及时发送给甲方和乙方。
3、丙方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银行(信用社)电子缴税付款凭证的规定,使用、保管、缴销电子缴税付款凭证。如不按规定使用电子缴税付款凭证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划转税款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