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郑州市旅游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旅游业的发展,保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加强旅游行业管理,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市、县(市、区) 人民政府应把发展旅游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根据当地旅游业发展的需要,增加经费投入。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加强交通、商业、通讯等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协调旅游相关行业,扶植和支持旅游业发展。第三条鼓励和支持旅游教育事业的发展, 兴办旅游学校, 培养旅游专业人才, 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的素质和旅游服务质量,树立文明、健康的旅游风尚。第四条市、县(市) 人民政府应创建高尚、文明、良好的旅游环境, 增进地区间、国际的友好往来。第五条依法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旅游资源。第六条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第七条旅游业实行行业管理。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旅游行业管理工作, 对旅游行业实行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监督指导。县(市)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行业管理工作, 区人民政府负责旅游管理的部门在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行业管理。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旅游质量监督机构根据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旅游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工商、公安、城建、环保、交通、计划、财政、税务、物价、文化、文物、宗教、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旅游行业管理工作。第八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旅游资源,从事旅游经营、旅游业管理和旅游活动的, 均应遵守本条例。第二章旅游规划与建设第九条市、县(市)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 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上级旅游业发展规划,编制本地区旅游业发展总体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十条旅游景区(点) 管理机构或其主管部门, 应根据旅游业发展总体规划, 编制旅游景区(点)建设规划,并报市、县(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一条除国家投资外, 鼓励单位、个人以及境外投资者, 投资开发旅游资源, 兴建旅游服务设施。对境外投资者投资开发旅游景区(点) 、兴建旅游服务设施,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开发具有中原历史、文化内涵的旅游景区(点) 或旅游地独特性的旅游商品。严格控制人造旅游景观建设。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旅游景区(点) 应书面征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报批。第十三条旅游景区(点) 管理机构应按照规划要求, 配套建设景区(点) 的旅游基础设施。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应与旅游景区(点) 的总体建设相适应, 建筑风格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禁止建设有损旅游景区(点)或与旅游景区(点)环境不相协调的工程。在国家和省确定的珍贵景物周围和重要景点, 除必须的保护和附属设施外, 不得增建其他工程设施。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审批旅游景区(点)周围的建筑物、构筑物时,应当征求旅游景区(点)管理机构的意见。旅游景区(点)属于文物保护单位的, 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征得文物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同意。第十四条旅游景区(点) 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批准规划的范围, 在景区(点) 周围设置界线标志。第十五条旅游景区(点) 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旅游景区(点) 的管理, 保护旅游设施完好, 保持景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