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浅谈人民陪审员制度之完善
摘要: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一个舶来品,在中国司法领域的发展历程中几经存废,亦引来学术界的激烈争论。究竟何去何从?基于司法民主化的理念,自有其存在的意义,那么当前的任务即提出有效的改良方案以使之完善。
关键词:人民陪审员司法民主职责机制
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在借鉴国外陪审制度基础上,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让人民参加案件审判,作为合议庭组成成员直接参与司法实践活动的一种司法制度⑴。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中国民主政治的组成部分,其立法初衷在于借鉴国外的陪审团制度或参审制度,通过人民陪审员参加法院个案的审理来实现司法民主化⑵。该项制度自1951年在中国制定,此后几经废止和恢复。2004年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在制度建设层面上使之进一步细化和完善。
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的说明》中将人民陪审员制度定位为“参与审判案件,行使审判权”。可见,目前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首要目的在于行使司法权。本文试图通过分析该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一些粗浅的整改想法。
一、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人民陪审员制度缺乏有力的依据,难以得到重视
三大诉讼法中只有《刑事诉讼法》将人民陪审员制度确定为一项基本原则,《决定》作出了更加具体的规定,但法律效力层次上,不足以使该制度的作用和价值得到最大体现。
(二)人民陪审员参审范围有限
陪审制度的案件适用范围关系到该项制度设置的初衷和目的,适用范围过窄则无法保证公众充分参与审判活动。《决定》规定,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仅适用于两种情况:一种是法院依职权决定适用的案件,这种案件只限于社会影响较大的一审案件;另一种是当事人申请参加审理的案件。如何界定社会影响的大小,《决定》没有制定客观标准,实践中难以把握,缺乏可操作性。因公众法律知识欠缺及有关陪审制度的配套制度不足等因素,使《决定》规定的第二种情况很少实现。虽然近几年来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的数量呈逐年增加趋势,但参审率仍较低。
(三)人民陪审员准入资格的要求不合理
《决定》明确规定了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五个条件。其中“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的规定过于原则,无法标准化和量化,难以把握。另外,学历要求过高。美国要求陪审员阅读、书写、理解英语能够达到令人满意地填写陪审员资格表,能够讲英语;法国要求陪审员能够阅读和书写法语。规定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剥夺了相当一部分人的权利。
(四)“陪而不审,合而不议”使该制度陷入形同虚设的尴尬境地
一方面,陪审员欠缺法律素养只能就事实问题作出判断。另一方面,“法治至上”的理念导致陪审员对法律和法官心怀敬畏,他们往往处于一种心理上的弱势。实践中,他们只在形式上参加法庭对案件的审理,即作为合议庭成员出庭听审、翻阅卷宗材料并参加合议,对于案件争议事实的认定、法律适用以及纠纷处理只是附和主审法官的意见,导致案件审理结果实际上只体现主审法官一人的意志,没有实现实质上的民主。
二、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建议
(一)扩大陪审制度适用范围
将人民陪审员制度确立为国家诉讼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从立法上明确规定对于社会敏感类、涉及群体性利益、当地群众广为关注、涉案人数较多及专业性非常强的知识产权类、计算机网络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