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初始登记或首次提交法律意见)
法律尽职调查清单
(样本)
我们受贵方的委托,就贵方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 )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事宜出具《法律
意见书》(以下称“委托事项”)。为完成委托事项:
(一) 就活单所列文件资料,请贵方尽可能齐全地提供(以复印件方式提供并加盖公章,原件供核对) ;
(二) 需要贵方说明的事项,贵方可在相应栏目中直接说明并加盖公章,亦可另文说明、加盖公章;
(三) 对于没有书面文件资料的信息,可能需贵司安排相关负责人接受我们的访谈。
所有因调查而获取的材料和信息我们均将严加保密。
根据委托事项的进展,我们有可能请贵司提供进一步的文件资料或说明。
为方便阅读,以下活单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相应条目对照列出。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
管理人需说明的事项或提交的材料
管理人反馈
(一) 申请机构是否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并有 效存续。
(二) 申请机构的X商登记文件所记载的经营 范围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机
构的名称和经营范围中是否含有“基金管理”、“投 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 等与私募基金管理人业务属性密切相关字样;以 及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中是否含有“私募”相关 字样。
案
部决议
、清算或破产 程序,是否存在其他可能导致申请人终止的 情形
府批文(如为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但不限于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
(二) 申请机构是否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
管理暂行办法》第 22条专业化经营原则,说明申 请机构主营业务是否为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申请 机构的工商经营范围或实际经营业务中,是否兼 营可能与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是 否兼营与“投资管理”的买方业务存在冲突的业 务、是否兼营其他非金融业务。
:
1) 管理人实际从事的主营业务情况(包括但不
限于业务领域、业务类型和业务模式) ,主营
业务是否为私募基金管理业务
2) 管理人实际经营的业务中,是否在从事私募 投资基金业务同时兼营其他与之存在冲突的 业务、是否兼营与“投资管理”的买方业务 存在冲突的业务、是否兼宫其他非金融业
务?特别是,是否从事P2P、民间借贷、担保 等业务。如有,请说明兼营的业务领域、业 务类型及业务模式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
管理人需说明的事项或提交的材料
管理人反馈
,特别 是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业务以及上述兼营业务 相关的合同
(含财务报表及附注)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 表
(四) 申请机构股东的股权结构情况。申请机 构是否有直接或间接控股或参股的境外股东,若 有,请说明穿透后其境外股东是否符合现行法律 法规的要求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
(五) 申请机构是否具有实际控制人;右有, 请说明实际控制人的身份或工商注册信息,以及 实际控制人与申请机构的控制关系,并说明实际 控制人能够对机构起到的实际支配作用。
,结构图应
披露至各个股东或投资人的最终权益持有人
(实际控制人),即披露至自然人或国有资产
管理机构
议,例如,股东协议/合伙协议
、信托持股、 委托持股、职工持股会或类似安排?如有, 请提供相关协议、资料
,请提供 其姓名、身份证件名称及编号;如为非自然 人,请提供其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 负责人)及其营业执照;如存在代持安排, 并请提供实际股东或投资人的上述资料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
管理人需说明的事项或提交的材料
管理人反馈
境外主体的,请提供相关主体的外商投资企 业批准证书,经公证认证的境外主体的全套 注册资料、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文件等
人权益、而是通过其他方式实际控制管理人 的,并请提供实际控制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或 工商注册信息,以及与该等控制权有关的协 议或其他文件
(六) 申请机构是否存在子公司(持股 5%A上
的金融企业、上市公司及持股 20咐上的其他企
业)、分支机构和其他关助(受问一控股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