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国际贸易中的商业单据
本章内容
商业发票
海运/远洋提单
其他货物运输单据
保险单据
其他商业单据
第一节商业发票
商业发票的一般概念及其作用
商业发票的主要内容
其他形式的发票
对正本单据的掌握
信用证项下对商业发票的要求
一、商业发票的一般概念及其作用
merce invoice)是卖方开立给买方的说明所交易商品全面及详细情况的商品单据,是国际贸易中出口方必须向进口方提交的主要单据之一。
国际贸易中发票的作用
出口方出运货物的总说明。
出口方向进口方索取所提供的商品/服务价款的单据。
进、出口双方记账的依据。
进、出口双方报关和依法缴纳关税的依据。
商业发票可以作为要求进口方付款的单据。
进口方核对出口方所交付货物是否符合合同/信用证规定的依据之一。
在发生需索赔情况时,作为索赔方向理赔方提交的单据之一。
全套商品单据的中心。
二、商业发票的主要内容
商业发票的首文部分:注明“商业发票”字样;出口商的名称、地址、传真号码等;进口商的名称、地址等;发票的号码、开立的时间和地点;进、出口交易合同的号码。
商业发票的本文部分:商品名称及规格;商品数量;商品单价与总货值;货物的包装与重量、尺码、体积;价格条件;货物装运港和卸货港名称、运输标志、装货船名、装船日期等;其他内容。
商业发票的结文部分:主要是签发人的签字和盖章。
三、其他形式的发票
形式发票(proforma invoice):是出口商应进口商的要求,将拟出售的商品的名称、规格、单价等条件以非正式的参考性的发票供进口商向本国有关管理当局申请进口审批和外汇使用审批使用。
海关发票(customs invoice):一些国家规定的在进口报关时出口商必须提交的由进口国海关规定格式和内容的专门发票。
领事发票(consular invoice)
制造商发票(manufactures’ invoice)
四、对正文单据的掌握
对提交正本单据的要求
参见UCP600第17条
对正本单据的认定
参见UCP600第3条和第17条
五、信用证项下对商业发票的要求
UCP600对商业发票的要求:参见UCP600第18条和第38条。
审核商业发票的要点
签发人应是信用证指明的受益人。
除非另有规定,商业发票的抬头人应是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
对商品的描述应该与信用证规定完全一致。
信用证允许支取的金额有5%的减幅。
交易的价格条件必须与信用证规定一致。
商业发票的应有“佣金”或“折扣”(若有)的记载。
商业发票上应有公证人的证实或证明(若有)。
商业发票的正、副本份数应符合信用证的要求。
如果信用证要求受益人手签,应当照办;签发日期不能晚于信用证的有效到期日。
商业发票上不能有“临时的”、“形式的”、“错漏当查”之类的词句或文句。
商业发票还应有相关信用证号码和交易合同号码。
第二节海运/远洋提单
海运提单的概念
海运提单的性质
海运提单的签发
海运提单的当事人
提单正、背面内容
提单的背书转让
提单上对装船情况的记载
海运提单的基本种类
多式运输提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