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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ielbcztwz24384 2016/6/23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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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财产管理规则财产管理规则□通则第一条本规则所称之财产,其范围如下: 1. 土地, 财产管理规则。2. 建筑物。3. 机器设备。4. 仪器设备。 5 .运输设备。 6 .电讯设备。 7 .动力设备。 8 .生财器具。 9. 杂项设备及资产负债表内所列各项固定资产。其使用年限达二年以上,而价值在一定金额以上者。前项之使用年限依政府规定固定资产耐用表为之。第二条本规则所称财产管理, 系指前条财产之增置、登记、经管、养护、减损等事项。第三条财产之价值在一定金额以下, 或其使用年限不及二年者统作为物品, 其管理办法另定之。第四条财产之管理职责如下: 1 .财产登记部门: 负责办理财产之增减、移动等登记工作及管理责任。2. 财产经管部门: 负责办理财产之保管、养护、修缮等工作。 3 .财产使用单位: 负责办理所使用财产之保管、养护等工作。第五条各类财产应按其质料、性能、构造、用途及其他各项因素拟定其使用年限签请总经理核定外并应详定其折旧率及剩余价值以利财产之管理。□财产之增置第六条财产增置,应拟具预算,经呈奉核准后,由经管部门或使用单位填具请购单据, 签请购置或营造。前项预算必要时应附具图样,施工说明书,或其他可资说明参考之文件。第七条财产之增置以集中办理为原则, 但得按其性质由有关单位会同办理。第八条财产之增置系自制, 捐赠或其他方法而取得时, 应由财产登记部门会同有关单位估列价格。第九条财产之增置, 经验收后, 应填具财产增加单, 连同发票及其他有关单据, 送财产登记部门, 为财产增加之登记后签认转送会计单位结算付款。□财产之登记第十条财产应依财产之类别予以分类编号。并贴订标签财产编号编定后, 应编制财产编号目录。第十一条办理财产登记之凭证如下: 1 .财产增加单 2 .财产移动单 3 .财产保养修缮单 4 .财产减损单第十二条财产登记凭证为财产卡登记之依据,依各项发生事实由有关部门填造,送财产登记部门为财产卡之登记: 1 .财产增加单: 依财产购、建之发生、由购建经办单位按验收日期填造。 2. 财产移动单: 经管部门或使用单位财产之移动, 由移出单位填造并经移入单位签认。 3 .财产保养修缮单: 财产保养修缮费之发生, 由经办修缮单位填造, 并先送经管或使用单位签认。 4 .财产减损单: 由经管或使用单位填造, 并呈奉核定。第十三条财产因保养修缮或其他原因而增加财产之使用效能或价值者, 登记部门应为财产增值之登记。第十四条为办理财产登记应备置财产登记卡, 财产之登记应一物一卡办理。第十五条各部门经管之财产, 每年至少应盘点一次。必要时得随时派员抽查或盘点。□财产之经管第十六条土地及房屋等不动产取得后, 应由登记部门于法定期间内向主管官署办理产权登记,变更时亦同。第十七条财产取得后应由经管部门或使用单位妥为保管,管理制度《财产管理规则》。工具及其他较小之财产, 必要时得由经管单位集中保管。第十八条经管部门或使用单位已无用途之呆旧财产,不得任意搁置,应即填具财产减损单呈请核准后, 随时予以处理。第十九条财产经分配经管部门或使用单位, 应即由移出单位填具财产移动单经经管部门或使用单位签认后送由登记部门为财产移动之登记。各经管部门或使用单位相互移拨财产时亦同。但属临时性之借用不在此限。第二十条财产之移动, 应逐项点交点收, 如有不符应即追究责任。第二十一条财产经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