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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名师项目”项目指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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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海外名师项目”项目指南
第一条 为提高我省省属高等学校学科建设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增强综合竞争力,特设立“海外名师项目”,支持省属高校聘请一批具有国际一流水平的海外名师来湖南任教和合作科研。
第二条 本项目所称海外名师,是指在某一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国际公认的较高学术造诣的外籍专家或者学者。所聘海外名师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
(一)重要著述或者论文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权威性的影响;
(二)曾任或者现任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权威学术组织或者研究机构的主要职务;
(三)曾任或者现任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权威学术刊物的主编、副主编或者主要审稿人;
(四)曾为或者现为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的权威学术会议的主席或者主旨报告人;
(五)获得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的权威奖项;
(六)曾任或者现任国际一流演出团体的首席演奏员、演员或者驻团指挥;
(七)其艺术作品具有开创性(原创性、独创性)的艺术语言,能够发掘和表现多样而无限的人类精神世界,并对学术思想和社会生活形成巨大影响的画家、雕塑家、设计师等。
第三条 高校可以在全部学科门类范围内申请本项目的支持。但是,高校应当主要依托二级学科或者专业进行申报。
鼓励高校结合我省经济建设发展和学科自身发展的需要在国家或者省重点学科、新兴学科、交叉学科领域进行申报。
第四条 申请本项目的高校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熟悉相关学科或者专业领域的发展状况和趋势;
(二)与拟聘请的专家或者学者已有一定的合作关系或者交流基础;
(三)明确拟聘请的专家或者学者来湘工作的学术目标,并有详细的教学和科研工作安排;
(四)具有较强的人才和设施优势,能够提供相关的配套支持。
第五条 获准立项的项目每年获得最多不超过 15万元人民币的经费支持。
获准立项的项目支持周期最多不超过3年。
已经获得省教育厅或者其他部门经费支持的项目,不再列入本项目的支持范围。
同一内容的项目,不得同时申报省教育厅或者其他部门组织实施的项目。
第六条 获准立项的项目所聘请的专家或者学者每年在湘工作时间累计应当不少于30天。
第七条 高校应结合学校的发展战略和整体规划进行申报,并加强统筹和领导,建立和不断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