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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昌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公共租赁住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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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昌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公共租赁住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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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昌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公共租赁住房.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西昌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公共租赁住房
西昌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具体内容是什么?下文是西昌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西昌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全文
一、保障原则
(一)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分级保障的原则,在市级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工作的人员、城镇居民、进城务工人员及外来务工人员,均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采取实物配租(房屋租赁)和租赁补贴两种方式进行,以租赁补贴为主。
二、申请条件
(一)在本市有稳定工作(符合其中一条即可)
1、持有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东至绕城高速,南至经久乡,北至安宁镇,西至太和镇)的户籍,与城区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至申请住房保障时已连续缴纳1年以上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的人员;
2、持有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本市户籍,与城区用人单位签订2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至申请住房保障时已连续缴纳2年以上社会保险费的进城务工人员;
3、非本市户籍,与城区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在本市居住3年以上(办有流动人口暂住证并满3年),至申请住房保障时已连续缴纳3年以上社会保险费的外来务工人员;
4、户籍属州级部门,本人在市级单位工作,与城区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至申请住房保障时已连续缴纳3年以上社会保险费的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的,不受户籍限制;
5、非本市退休但户口迁移到本市达10年以上的人员;
6、市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退休人员。
(二)收入限制标准
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西昌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
无稳定收入,其他情况符合保障条件的,可纳入保障范围。
(三)无住房
申请人无私有住房,未承租单位自管房、直管公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且申请之日前5年内在城区未转让住房。
(四)住房困难
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住房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登记的面积为准;有多处住房的,住房建筑面积合并计算。
(五)家庭人口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或共同生活的成年子女。
(六)家庭拥有的综合或商业用房建筑面积不超过20平方米。
(七)未满25周岁的单身人士,需审核其住房资助能力,具有住房资助能力的不予保障。住房资助能力是指:未满25周岁的申请人的父母,拥有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达到15平方米以上。
(八)符合以下条件的保障对象,优先配租:市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在西昌市工作的获得表彰的全国、省部、州级劳模;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重点建设项目征收对象;申请家庭成员均为60周岁以上老年人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申请家庭成员中有壹级、贰级(以新证为准)残疾的。
(九)享受西昌市最低生活保障、户籍在市级单位(企业)和社区的城市居民,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按《西昌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申请要求
(一)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申请人在户籍所在社区、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二)城区以外的各产业园区务工人员实行就近保障原则,采取“以补代租”的方式予以解决。
(三)申请人原则以家庭为单位,每个家庭只能申请1套公共租赁住房。
(四)单身人士原则上只能申请宿舍型公共租赁住房。
(五)单身人士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申请两种方式。单位集体申请单身人士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单位在符合条件的单身人士中统一安排。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单身人士工作变动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经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申请单位可以在本单位符合条件的其他单身人士中安排配租。
(五)申请材料
1、身份证明
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以下均含共同申请人)出具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暂住证等证明材料。
2、婚姻状况证明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应提供有效的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3、房屋情况证明
(1)在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的申请人,须提供单位住房情况证明、房改部门享受政策性住房情况证明、房管部门房屋信息证明及不动产登记证明。
(2)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户籍人员出具村、组、乡(镇)人民政府房屋情况证明、房管部门房屋信息证明及不动产登记证明。
(3)其他人员须提供房管部门房屋信息证明及不动产登记证明。
4、工作、收入、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提供单位工作证明、收入证明、银行流水证明和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费缴费证明、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2)退休人员提供原工作单位退休证明和收入证明、银行流水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