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深圳某公司员工大会上, 3名上台演讲的员工因发言时间不足,竟被经理要求“学狗叫”。事后,不堪受辱的 3名员工将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公司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分别支付 3人精神损害赔偿金各 5000 元,南山法院一审支持了 3 名员工的诉求。公司方不服上诉,市中级法院昨天进行了二审。员工“品质之星”竟被要求“学狗叫”本案的 3名原告刘某、李某、陶某是位于南山区的一家名叫克劳瑞德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员工,他们 3人平时工作勤勉,被公司评为“品质之星”。原本他们是作为优秀员工上台发言,没想到最终却沦为“学狗叫”。在起诉书中,他们称,公司制造部经理张某按照公司规定,组织制造部员工举行大会,选举“品质之星”,刘某、李某、陶某当眩张某遂要求 3人在大会上发言 5分钟。刘某、李某、陶某由于文化水平不高,不善言辞,未能达到“发言 5分钟”的要求。张某见状,当众宣布, 只要三人“学狗叫”就算“过关”,如果不学狗叫,就让 3人一直站在那里。三原告认为,张某的行为已经粗暴地侵犯其名誉权、荣誉权等人格权。同时根据《侵权责任法》第 34条规定: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张某的行为系职务行为,其责任应由被告公司承担。据此,三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在深圳市辖区范围内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向三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分别支付三人精神损害赔偿金 5000 元。公司经理让学狗叫不是职务行为针对三员工的起诉,克劳瑞德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辩称,张某让三人学狗叫虽具有侮辱性质,但并非公司授意或指使,因此不属于职务行为,公司不应承担相应责任。该公司同时表示,评寻品质之星”是一个轻松、鼓励、表扬、令人愉快的场景,而不是一个批判的、气氛紧张的环境,更不可能故意侮辱员工,因此不可能侵犯原告的名誉权和荣誉权。而张某向法庭陈述时也称没有让员工学狗叫。法院一审支持原告诉求南山法院一审认为,人格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神圣而不可侵犯的权利。 xx年8月4日至5日,《晶报》、《深圳晚报》等媒体以“不擅发言经理让员工学狗叫”、“一桩劳资纠纷案牵出一件荒唐事——经理让员工学狗叫”等为题,对涉案事件进行了报道,同时,克劳瑞德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22名员工也出具了《证明》,证明张某曾多次让员工学狗叫的事实。而克劳瑞德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对这一事实本身并未否认,只是认为张某的行为是个人行为,不是职务行为。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