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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市南区“团·聚”青年俱乐部章程
(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青岛市市南区“团·聚”青年组织是由市南团区委主导,由全区各机关部门、企事业单位未婚单身青年发起成立的自发组织、自主运行、自由参与、自我管理的公益性、联谊性组织,以发挥青年力量、参与社会服务、实现自我提升为宗旨,为广大单身青年提供一个扩大交际、交流情感、贡献力量、推动学台。
第二条 青岛市市南区“团·聚”青年组织会员,须接受俱乐部统一管理,履行《青岛市市南区“团·聚”青年组织章程》。
第三条 青岛市市南区“团·聚”青年俱乐部的基本任务: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团结全区青年力量,参与志愿者服务等爱心公益活动,服务社会、群众,扩大全区青年的沟通联系;
(二)通过组织举办技能交换培训、研讨、沙龙、拓展训练等活动,开展互助学习,提升自我修养,促进彼此成长,提高综合素能;
(三)代表青年利益,反映青年意见和诉求,组织开展各类青年活动,维护青年合法权益;
(四)拓宽单身青年交友渠道,为单身青年架起沟通桥梁。
第二章 会员
第四条 青岛市市南区“团·聚”青年俱乐部面向全区各机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的未婚单身青年(原则上45岁以下)。凡接受、认可《青岛市市南区“团·聚”青年俱乐部章程》,并自愿签订承诺书申请加入俱乐部,热心公益、积极参与、诚信交友,经俱乐部审核通过后,均可成为本俱乐部会员。
第五条 俱乐部会员的权利:
(一)在本俱乐部内部享有发言权,对本俱乐部工作提出意见建议、进行批评监督;
(二)参加本俱乐部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分享本俱乐部会员个人信息;
(四)加入本俱乐部QQ群、微信群等交流平台。
第六条 俱乐部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俱乐部章程;
(二)执行本俱乐部决议;
(三)积极参加本俱乐部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承担本俱乐部委托的工作;
(五)保护本俱乐部会员个人隐私,不泄露会员信息;
(六)反映所了解到的各界人士对青年工作的意见和要求,对本俱乐部工作建言献策。
第七条 俱乐部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经俱乐部研究决定可取消其会员资格。
(一)不履行本俱乐部规定义务的;
(二)无故三次不参加俱乐部活动或两次不参加小组活动的;
(三)在婚姻登记部门登记的;
(四)其他应当取消俱乐部会员资格情形的。
第八条 俱乐部对会员作出取消其会员资格决定前,应在俱乐部全体会员范围公示,说明理由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第九条 俱乐部会员有退出本俱乐部的自由,退出前应提出书面申请。
第三章 会员委员会(秘书处)
第十条 青岛市市南区“团·聚”青年俱乐部的领导机构是会员委员会,会员委员会会员由全体俱乐部会员推荐产生,负责组织领导俱乐部日常工作。会员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委员8名。
第十一条 会员委员会的职权:
(一)制定、修改、执行本俱乐部章程;
(二)讨论并决定本俱乐部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组织召开俱乐部会议,汇报工作;
(四)决定本俱乐部开展活动形式、周期、参加人员范围;
(五)批准会员加入、退出俱乐部的申请,决定取消俱乐部会员资格。
第十二条 青岛市市南区“团·聚”青年俱乐部会员委员会每届任期一年。如遇特殊情况,可提前终止或延长任期。
第四章 经费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