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产品质屋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产品质n监督管理,规油田产品质n监督抽查 (以下简称监督抽查)工作,进一步提高中原油田外购物资和自产 产品的质n,根据《产品质n法》、《标准化法》、《计n法》、 《产品质虽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中原油田的实际 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油田部建设工程以外的产品质虽监督抽 查。对于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及设备属于《产品 质虽法》规定的产品围的,本办法也适用。
第三条监督抽查分为定期监督抽查、不定期监督专项抽查及监 督统一抽查。
定期监督抽查每两个月或每季度开展一次;不定期监督专项抽 查根据油田所用物资质虽状况不定期开展;监督统一抽查对油田使 用的不同厂家生产的同种(类)产品,按照统一部署、统一时间和 统一判定方法开展。
第四条 技术安全监督处负责组织和实施监督抽查工作,对在监 督抽查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进行处理,并发布监督抽查通报;通过 省级及以上计虽认证的局级质H检验机构或符合《产品质n法》规 定的有关产品质虽检验机构,受技术安全监督处的委托,负责承担 监督抽查样品的抽样和样品的检验工作。
第五条 为避免重复监督抽查或质虽检查、检验,给油田带来不 必要的负担,油田有关部门不得擅自组织产品质n抽查或质n检查、 检验活动,不得发布产品质
n抽查通报。若需对某类产品进行质n 检查、检验,应与技术安全监督处联合开展。
油田所属单位组织的任何形式的检验不得代替监督抽查,其检 验结果以监督抽查为准。
第六条 监督抽查的质虽判定是以《标准化法》的要求和中原油 田有关规定的有效标准、技术规等为依据。
第七条 监督抽查的样品,在目前所抽查产品的类别中,除各种 橡胶制品和阀门产品属破坏性检验外,其它样品由被抽查单位无偿 提供。对各种橡胶制品抽样时,质检站以领料的形式抽取样品,质 检站付给被抽查单位所抽样品的费用,由技术安全监督处审核后, 随每次的检验费用补偿;阀门样品的处理暂按阀门质虽监督抽查实 施细则执行。抽取样品的数虽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
第八条被抽查单位或生产厂家应当积极配合监督抽查工作,无 正当理由任何被抽查单位不得拒绝监督抽查。
第九条监督抽查不得向被抽查单位或生产厂家收取检验费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监督抽查所需费用由财务资产处(部)安排专 项经费解决,实行专款专用。
第二章抽查计划和抽查实施细则
第十条技术安全监督处根据上年度的抽查情况,结合本年度的 主要工作虽,年初制定本年度的监督抽查计划,通过征求有关部门
和单位意见后,以油田文件形式下发,并向有关局级质检站下达监 督抽查任务。
第^一条承担监督抽查的质检站应根据下达的监督抽查任务, 每期制定出本站的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抽查实施细则应包括以下容:
(一) 被抽查产品的种类、名称、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
(二) 抽样地点及时间。
(三) 抽样。说明抽样依据的标准,抽样数虽和样本基数,检 验样品和备用样品数虽。
(四) 检验依据。说明检验时所依据的有效技术标准。
(五) 检验项目。说明所执行的技术标准包含的项目,根据实 际检验能力所检验的项目。
(六) 判定规则。若所执行的标准中有判定规则的,原则上按 标准的规定进行判定。标准中没有综合判定的,由承担该产品监督 检验的质检站提出判定方案,报技术安全监督处审批后施行。
(七) 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中的抽样、检验依据、检验项目、判 定规则等容应当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原则。
第十二条 承担监督抽查的质检站将制定的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于 上期最后一个月的25日前报技术安全监督处审批, 技术安全监督处
把审批情况及时反馈承检质检站,并向承检质检站开具《产品质虽 监督抽查通知书》(见附件一)。
第十三条 各承检质检站在开展本期的抽样、检验前,应当组织 有关人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文本和监督抽查的有关规定, 并对抽样及检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法。
第三章抽样及检验
第十四条 监督抽查抽样人员应是技术安全监督处指派的人员或
承检质检站的人员。 到现场进行抽样时,至少应当有2名以上(含2 名)抽样人员参加。抽样人员抽样前,应当出示技术安全监督处开 具的《产品质虽监督抽查通知书》和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或工作 证),向被抽查单位介绍监督抽查的性质和抽样方法、检验依据、 判定规则等,再进行抽样。
第十五条 抽查的样品应当以油田使用单位现场待用产品中抽取
为主,在使用现场抽不到的产品依次到采购单位、油田部生产厂家 成品库房产品中抽取。特殊情况下,经技术安全监督处批准后,可 到外部厂家成品库房待销售给中原油田的产品中抽取,抽查样品要 具有代表性。
第十六条 抽样时除成件产品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