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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财务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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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财务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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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建筑工程总公司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节财务工作准则
一、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公司部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国会计法》 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的财务管理。
第三条 本管理制度是财务管理、会计记帐、成本核算、材料核算、工时统计的准则。
二、 会计人员的行政隶属关系
第四条子、分公司财务人员均直属公司财务部管理, 向公司负责;财务人员的人事关
系、工资、福利待遇等均直属公司。子、分公司或独立项目部对财务人员进行使用管理。
三、 基本工作要求
第五条 本公司会计年度土建自 3月1日起至次年2月28日止(会计年度自1月1日 起至12月31日止);其它子公司会计年度自 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每三个月为一 个会计季度,从会计年度起始日期确定, 如土建的会计年度第一季度为每年的 3月1日至5
月31日,依此类推。
第六条财务人员在工作中应当遵守职业道德, 树立谨的工作作风,守工作纪律,努力
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第七条财务人员应当按照统一的会计法规和制度,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开展工作,保证
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第八条 会计报表由各级财务部门每季度编制并上报一次, 财务管理部负责管理并编制
合并会计报表,会计报表必须由主办会计、财务主管、行政主管签名。 会计报表应分别送财 务总监、总经理和董事长各一份。
第九条财务工作人员对本公司实行会计监督, 财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
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更正、补充。
第十条 财务人员岗位调动或离职, 必须将本人所负责的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 移
交必须在财务总监或分管总经理的监督下进行,没有办好交接手续的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 位,否则扣发当年工资。
第二节资金管理制度
一、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的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解放沉淀资 金,设立公司资金管理中心。
第二条公司资金管理中心是公司资金筹集、 资金管理、资金调度、资金决算的职能部
门,同时负责税务、银行等业务关系的处理,直接由公司财务总监领导。
第三条公司资金管理中心设主任一人、出纳一人。
二、 资金筹集
第四条公司对外筹集资金,包括向金融机构贷款等全部由公司资金管理中心办理, 除
土建与房地产子公司外,其他子、分公司与公司其它管理部门均无权办理上述业务。
第五条 土建公司和房地产公司如需向金融机构贷款应向公司资金管理中心写出书面
报告,经公司资金管理中心授权后可办理,其它子公司均无权办理。
第六条公司资金管理中心对外筹集资金应根据公司董事会的决议进行, 所筹资金的用
途应符合董事会决议的要求,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条 融资审批权限:500万元以下的融资由资金管理中心决定, 500至1500万元 由公司董事长审批,1500万元以上公司董事会讨论决定。
三、资金管理
第八条公司资金管理中心的资金管理权限包括资金筹集、 帐户管理、资金调度、资金
决算等各面。
第九条各子公司和土建、房地产分公司可根据需要开设一个基本帐户和若干个一般帐 户,各单位开设帐户必须由公司资金管理中心统一办理,子、分公司均不得白行设立帐户。
第十条 为减少沉淀资金,各分公司每半年应对现有银行帐户进行一次清理, 对不再发
生资金进出的银行帐户要进行销户处理, 在销户前应向公司资金管理中心写出书面报告, 经
公司资金管理中心同意后办理。销户的银行帐户资金全部汇入分公司基本帐户。
第十一条 各单位、项目收取的所有款项必须存入资金管理中心帐户, 使用的资金由资
金管理中心按计划调拨;如收取的款项为承兑汇票或现金, 应向公司资金管理中心报告,按
公司资金管理中心的意见办理。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于每月25日前将下月所需资金书面报告报公司资金管理中心审批 后报董事长批准。资金计划应按工程项目 (单位)、费用类别分别填写;公司资金管理中心审
批后,料具租金、应上交的人均利润、 40%的欠款和其余资金全部调入决算中心账户,不
得留存,其中料具租金、应上交的人均利润、 40%的欠款必须无条件确保。
第十三条各单位应格按照审批后的资金计划使用资金, 不得挪作他用;如发现有挪用
资金的,将对分公司经理和财务负责人每次分别罚款 500元。
第十四条 各单位审批后的资金计划中的支出项目因各种原因未能付出的, 应向公司资
金管理中心报告,公司资金管理中心在下月计划中调整; 各分公司可在需要付出时列入资金
使用计划。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于每月 5日前将上月资金使用情况和本月资金收款计划同时报公
司资金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