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摘要】文章从缔约过失责任的产生和开展入手,论述了其理论依据为老实信用原那么。在此根底上,对传统四构成要件说进行剖析,提出了合理的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并比拟了缔约过失责任同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的主要区别。最后,作者对我国有关缔约过失责任的立法现状进行了阐述和反思,从而进一步提出了完善我国缔约过失责任的具体立法设想。
【关键词】缔约过失责任,老实信用原那么,构成要件,立法完善,信赖利益
最早系统地提出缔约过失责任理论的是德国著名法学家鲁道夫·冯·耶林〔Rudolph Von Jhering〕①,他在1861年主编的?耶林法学年报?第四卷上发表了?缔约上过失、合同无效或未完成时的损害赔偿?一文,深刻地、周密地论述了这一理论。在随后的140多年里,耶林的这一“伟大的发现〞对近现代民事立法、判例及学说都产生了极大影响。我国1999年公布的?合同法?对缔约过失责任作了一般性规定,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构建起了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根本框架。然而经过几年司法实践检验,这些规定还存在一些缺乏。笔者不揣浅陋,拟就有关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探讨,以求对修改完善这一制度有所裨益。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理论根底
缔约过失责任制度是依据何种法理来追究有过错的缔约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即其理论根底是什么?学说和判例都存在着许多不同观点,但归纳起来比拟具有典型意义的有如下四种:②
1、法律行为说。这一学说的倡导者是耶林,他认为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根底是当事人后来订立的合同。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的磋商行为本质上已构成了一种法律行为,尽管当事人意欲订立的合同可能后来并未成立,但其缔约之际的磋商行为已经形成了一种“准备的法律关系〞,此种关系具有“类似合同的性质〞,而缔约过失责任不过就是违反此“默示的缔结责任合同〞的结果。因此,缔约过失行为本质上应视为违反约定的“先合同义务〞之违约行为。1911年德国的“软木地毯案〞是适用缔约过失责任的第一个判例,即采此观点。在该案中,德国最高法院的判决认为,当事人双方正在进行一个买卖合同的商洽,彼此间形成了一种为买卖而准备的法律关系,此种关系具有类似合同的性质,在出卖人与有意购置顾客间产生了一种法律义
2、侵权行为说。该学说认为缔约上的过失是一种侵权行为,其违反了不得损害他人财产权益的法定一般义务,并且完全符合侵权行为的一般构成要件,因缔约过失而生损害,应依侵权行为法进行保护。在?德国民法典?制定后10年内,缔约过失责任理论根底的主流观点就是侵权行为说。同时,不少法国学者援引?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关于“任何人不仅对其行为所引起的损失,而且对过失或疏忽所造成的损害,应负赔偿责任〞的规定,支持这种学说。
3、法律规定说。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缔约上过失行为本质上是一种独立的违法行为,而缔约上过失责任那么属于法律规定的违法责任中一种独立的类型。因为缔约上的过失行为所违反的义务对一切人具有普遍意义,故不应视为当事人约定义务,而应视为法定一般义务。德国最高法院曾以“法律行为说〞确定缔约过失责任,但后来认为其理论根据缺乏,遂采取类推的方法,认为?德国民法典?中有关规定包含了一项根本原那么,即因缔约上过失致人损害,应承当赔偿责任。这实际上是成认了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根底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
4、老实信用说。老实信用原那么是现代民事法律中的一项根本原那么,基于其地位的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