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我国地方行政立法监督研究湖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々迨窒握童旦塑;生垒旦旦学校代号:学密级: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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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签名:‘罗翟兰二⒈C芸冢凇!D杲饷芎笫视帽臼谌ㄊ椤湖南大学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日期:加/,年,月≯占日日期:加,/年隆菀兹≯占曰日期:加,,年,月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论文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所取得的研究成果。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包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的成果作品。对本文的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本人完全意识到本声明的法律后果由本人承担。本学位论文作者完全了解学校有关保留、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同意学校保留并向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送交论文的复印件和电子版,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本人授权湖南大学可以将本学位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编入有关数据库进行检索,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扫描等复制手段保存和汇本学位论文属于朐谝陨舷嘤Ψ娇蚰诖颉编本学位论文。⒉槐C茑颉作者签名:导师签名:
摘要地方行政立法监督是指国家机关及国家机关系统外部的公民个人或组织依法对享有法规、规章制定权的地方人大、地方政府制定和颁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规则的行政规范创制行为实施的检查和督促行为。对地方行政立法进行监督,有利于建设法治国家、建设民主政治,有利于发展地方经济,推动地方立法的科学化。目前,我国地方行政立法监督还存在诸多问题:在权力机关监督方面,批准权难以行使到位,备案往往是“备而不审”,作为事后监督的审查制度难于启动;在行政机关内部监督方面,各监督主体权限不清,监督标准不明确,监督程序不规范;在司法审查方面,对行政立法的监督力度十分有限,监督具有附带性、间接性、有限性;在社会监督方面,公众听证制度不完善,专家论证制度流于形式,舆论监督遭遇权力干涉。出现这些问题有多方面的因素,有其制度因素,如目前我国地方行政立法大势扩张,享有地方立法权的主体越来越多,已有地方行政立法制度供给不足;有其社会因素,如社会民众法制意识普遍淡薄、缺乏立法监督意识,立法者的人治观念仍然存在,立法本位主义盛行;有其理论因素,当前我国法学理论界对于地方立法技术研究尚在起步阶段,对于地方行政立法性质认定尚存在分歧。完善我国地方行政立法监督,需要完善相关立法,明确权力机关的授权范围,健全批准制度、备案审查制度,设立立法监督委员会;需要建立行政机关的立法规划制度,明确审查监督的标准,创设严格的监督程序、立法责任制度;需要进一步扩大司法审查的范围,明确司法审查的权限与效力;需要,建立地方行政立法动议制度,赋予公民行政立法动议权,保障行政相对人参与地方行政立法的权利,完善地方行政立法听证制度、专家论证制度、舆论监督制度,以有效的社会监督弥补地方立法权体制内监督的不足。关键词:地方行政立法;权力机关监督;行政机关监督;司法机关监督;社会监督我国地方行政立法监督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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