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 .
劳务派遣协议
用工单位: ( 以下简称甲方)
派遣单位: (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甲方用人需要,甲乙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 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派遣人数、工作岗位及派遣期限
1、 乙方按照甲方的需求,向甲方派遣劳务人员,具体派遣人员的相关信息详见附件《劳务派遣人员清册》
2、 甲方单位安排派遣人员从事岗位为: ,工作地点为: ;
该岗位为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
3、 派遣期限: 。
第二条派遣人员的招录与变更
1、 乙方根据甲方拟定的岗位条件及实际需求选定相应的派遣人员, 乙方选定人员无法满足甲方需求时, 应提前30 天书面通知甲(乙)方,(乙方)可书面委托甲方代为招录,乙方依法与甲方代招录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派遣人员全 部到位,甲、乙双方应拟定附件:劳务派遣人员清册并签字、盖章,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2、 甲乙双方约定可以对派遣人员进行变更,甲方如需增加派遣人员数量的,则应提前 3天通知乙方;如需减少派 遣人员数量且符合本协议约定退回条件的, 应提前30日通知乙方。人员变更同时需更改附件《劳务派遣人员清册》, 并须经双方签字、盖章认可。
第三条 派遣人员的工资、各项社会保险
1、 派遣人员享有与甲方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甲方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甲方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
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按照与乙方签订合同所约定的劳动报酬的权利) 。
2、 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甲方于每月 込日前转入乙方银行账户。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清单,
转入每个劳务派遣人员的银行工资卡账户内, 因乙方原因导致未及时发放、少发工资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但因 甲方逾期付款,导致乙方未及时足额发放工资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3、甲方应做好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明细表,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社保缴费基数及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因 乙方原因导致未及时缴纳、 迟缴或少缴劳务人员社会保险费用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但因甲方未按提供的社保基 数标准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社会保险费,导致社会保险费少缴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第四条 费用与结算
1、包干费:甲方向乙方支付的相关费用统称为包干费,具体标准见附件 2《包干费明细表》包括:
(1)劳务派遣人员的劳动报酬:由乙方转入每个派遣人员的银行工资卡账户;
(2)劳务派遣人员的社会保险费用;
(3)劳务派遣的服务管理费用;
(4)其它约定费用:本协议约定或经甲乙双方确认后应由甲方支付的其它费用,包括不限于残疾人保障金、行政 性收费。
2、费用项目标准:
(1)劳务派遣人员的劳动报酬:由甲方向乙方提供劳务派遣人员同工种工资标准并按月支付于乙方,乙方根据甲 方支付的标准于每月15日(节假日提前)前按时支付于派遣人员。
(2) 双方约定劳务派遣人员的社会保险缴纳城市为:劳务派遣人员工作地所属:乌兰浩特市。劳务派遣人员的社
会保险费用缴存按照政府规定的相关标准、基数执行,如政府规定为浮动范围,乙方可按照范围内最低值缴纳社会 保险。
甲方应依据政策法规按时足额向乙方拨付社保,乙方应按甲方拨付的费用按时足额办理申报手续。否则,因 甲方拨付的费用不符政策法规而产生用人单位须承担的补缴 /补偿费用、行政罚金或长促人员损失由甲方承担,因 乙方未按甲方拨付的费用标准按时足额办理参保手续导致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3) 劳务派遣服务管理费用标准为:
1) 劳务派遣服务管理费用标准为每人每月 元;
2) 上述均按当月派遣员工在职人数收取。
3、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
甲方于每月14日前 将上月包干费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乙方。乙方在收到甲方上月包干费后 1个工作日内,将 工资发放给劳务派遣人员,及时为派遣人员缴纳社保。乙方应在甲方支付上述包干费用前 7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开具 合法、有效、足额劳务用工发票,发票项目为:派遣员工工资、代扣代缴社保费、派遣服务费。因乙方提交发票延 期而导致甲方延期付款产生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4、 乙方的收款账户情况如下:
开户名:
开户银行:
开户账号:
5、 当服务成本和税收因相关法律法规变动而导致增加时,经乙方书面通知甲方并经甲方同意后,乙方有权对前述 费作相应变更。
6、 甲方应严格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乙方付款,若甲方逾期付款,乙方有权停止本合同项下服务且不承担任何违 约责任,因此导致的乙方和乙方派遣员工的损失和责任由甲方承担。
7、 本合同所列费用结算时间若遇法定节假日提前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