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莲都区危险房屋治理改造实施办法补充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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莲都区危险房屋治理改造实施办法补充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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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莲都区危险房屋治理改造实施办法补充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加快推进莲都区危险房屋治理改造,明确危房拆除“证据 保全”相关事宜,加强奖励补助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提 高其使用绩效,根据《莲都区危险房屋治理改造实施办法(修订)》 (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莲政办[20171140号)文件精神, 特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奖励资金来源
本资金管理办法中涉及的奖励及补助资金主要由省、区二级 财政负责,区财政局根据省下达专项资金和年初预算,做好资金 落实工作。
第二条资金管理原则
坚持公开规范、公平公正、专款专用和力求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证据保全
农村C、D级各人住宅危房整体拆除后实行“证据保全”政 策,拆除之前收集、归档房屋现状、测绘报告、权籍调查等相关 影像、书面资料,拆除后保留宅基地和房屋权属,以后如需恢复 重建和拆除改建,遇旧村改造、征收、异地搬迁等仍然可以享受 相关政策。实施流程:
申报。业主向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 申请,提供以下材料:
(1) 农村危房整体拆除“证据保全”审批表;
(2) 业主身份证明;
(3) 房屋权属证明(土地证、房产证或房屋来源证明);
(4) 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5) 测绘报告(需注明房屋坐标);
(6)其他必要材料。
联合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建设、国土、 执法、征收等单位进行联合审查,填写联合审查意见,必要时可 到现场踏勘。
发放证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业主提供 的土地证、房产证、测绘报告、鉴定报告、现场收集的影像、书 面材料和各单位联合审查意见,向业主发放《莲都区农村危房整 体拆除“证据保全"证明书》:
拆除和验收。业主自行拆除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 事处)到现场验收,并拍摄拆除后照片归档。
权利保障。业主持有《莲都区农村危房整体拆除“证据保 全''证明书》的,可以保留宅基地和房屋权属,以后如需恢复重 建和拆除改建,遇旧村改造、征收、异地搬迁等仍然可以享受相 关政策,区建设、区国土、区征收办、区农办、区执法局等各区 级相关部门应予以认可。
第四条补助奖励对象' 条件' 标准
对2017年初莲都区危旧房治理专项行动中排查鉴定出并上 报省里的农村C、D级个人住宅危房实施维修加固、整体拆除(包 括恢复重建、拆除改建和拆除不建,下同)的进行补助。已享受 地质灾害隐患点搬迁、下山脱贫搬迁、旧村改造、农村困难家庭 危房改造等国家政策性补助政策的,不再享受此次危房治理补 助。
(一)补助对象:拥有合法产权(土地证、房产证或房屋来 源证明),不存在违法建设未处置到位情况的C、D级个人住宅危 房。
C级危房于2018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维修加固或整体拆 除的予以补助,D级危房2018年10月31日之前完成维修加固 或整体拆除的予以补助。低保户、分散供养的五保户、贫困残疾 人户、低保边缘户按现有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政策执行。
(二) 补助条件:
维修加固后重新复核鉴定不再属于C、D级危房,且没有 违法建设行为,复核鉴定费用由区政府承担。
整体拆除的需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拆除情况 进行现场核实确认,并留影像资料,局部拆除不享受补助。
(三) 补助标准:
维修加固:按建筑占地面积每平方米40元,不低于3000 元/户,不高于5000元/户。
整体拆除:按建筑占地面积每平方米50元,不低于3500 元/户,不高于7000元/户。
第五条奖励补助流程
(一)整体拆除(已实施证据保全的,提供第1条第(1) 项《农村危房整体拆除资金补助审批表》即可)
申报。业主向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 申请,提供以下材料:
(1) 农村危房整体拆除资金补助审批表;
(2) 业主身份证明;
(3) 房屋权属证明(土地证、房产证或房屋来源证明);
(4) 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5) 测绘报告(无土地证、房产证时需要提供,作为建筑 占地面积的依据);
(6) 房屋现场照片;
(7) 其他必要材料。
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 行审查,必要时可到现场进行调查。
拆除和验收:业主自行拆除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 事处)到现场验收,并拍摄拆除后照片归档。
资金发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于每月3日之
前填写《 乡镇(街道) 年 月农村危旧房治理改 造补助资金审查汇总表》上报至区治危办,区财政局、区治危办 联合发文后将资金拨付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再由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放到通过验收补助对象社会保障卡 账户中。
(二)修缮加固
复核鉴定。业主完成修缮加固后,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 办事处)申请复核鉴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派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