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湖南科技大学法律协会宣传资料(一)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我们一直在努力……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相关案例---- 2009 年底,邹某通过电话联系甲公司某市分公司人员办理了某套餐。 2011 年1 月,邹某发现其使用手机话费异常,查询后发现其手机自 2010 年8月至2011 年1月,每月均被收取上网费合计 元,遂至甲公司某市分公司营业厅申请取消 GPRS 功能,后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甲公司某市分公司双倍退还已收取的上网使用费计 元。经查,邹某使用的某套餐必须由用户在甲公司某市分公司的实体营业厅办理,该套餐中包含 GPRS 功能,按照实际上网流量收费, 甲公司某市分公司未能提供邹某开通某套餐的业务受理单。法院认为,甲公司某分公司不能提供业务受理单等证据证实邹某知晓开通了 GPRS 功能,且使用该功能会产生相应费用,侵犯了邹某作为消费者接受服务时的知情权,并造成了邹某财产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邹某所称的上网费损失是在其知悉手机有上网功能后上网产生,不符合民事欺诈的构成要件,遂判决甲公司某市分公司退还邹某上网费 元。湖南科技大学法律协会宣传资料(二)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当你们遇到这种情况时…… “责任自负”。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商家处作为经营者应当承担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 ,没有专人告知消费者,致使衣物箱被撬等现象,经营者没有尽到保障消费者财产不受侵害的义务。即使店堂告示有声明, 但是由于该告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降低了自己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