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解徐强制措施中请吊
【制作依据】
解除强制措施申请书是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请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 超过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依法变更强制措 施的书面申请。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时,应当遵守刑事诉讼法 有关时限的规定,坚决杜绝超期羁押、超时限办案问题的发生。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 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提出的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要求 解除强制措施的申请,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指派专人负责调查。经查 证属实的,如果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应当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需要继续侦查的,可以将刑 事拘留或者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对于取保候审超过12个月、监视居住超过 6个月的,应当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对于拘传超过12个小时的,应当立即停止拘传, 将被拘传人放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 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 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或者公安机关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 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认为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羁押超过法定 期限,向人民检察院提出释放或者变更逮捕措施要求的,由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部门审查, 审查逮捕部门应当向侦查机关或者本院侦查部门了解有关情况,并在七日以内审查完毕。审 查逮捕部门经审查认为超过法定期限的,应当提出释放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意 见,经检察长批准后,通知公安机关执行;经审查认为未超过法定期限的,书面答复申诉人。 审查逮捕部门应当将审查结果同时书面通知本院监所检察部门。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指出,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 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对于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要求公安机关解除强制措施 的,公安机关应当释放犯罪嫌疑人、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有关 人员的这项权利,早巳为当今世界其他国家的刑事诉讼法所确认。由于刑事强制措施是限制 或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的人身自由,因此必须依法进行,不得超过法定的期限,否则 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的合法权益的侵犯。
因此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的强制措施超过期限的,下列人员依法 有权提出解除的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他们是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对象,刑事诉讼的一切活动都围绕 他们进行。他们也是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直接承担者,被限制或者剥夺了人身自由。作为公 民,国家法律理应保护其合法权利,对其实施的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即是对其合法权利的 侵犯。对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当然有权要求解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受 到限制或被剥夺时,也可以通过其近亲属或者法定代理人来行使申诉权。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律师和其他辩护人的职责是根据事 实和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