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权利质押理论与实务
陈明智
江苏大唐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江苏诚信典当公司合伙人
广州汇典投资管理公司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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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概述
一、财产权利质押
1、财产权利质押是金融业、典当业的一种创新产品。
(1)传统的保全型担保方式: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2)金融媒介型,融资型担保方式:最高额抵押,动产抵押,财团抵押、浮动担保、不动产质、权利质权、附条件买卖、信托占有等种类
二、可用于质押的权利的种类
1、《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汇票、支票、本票;
债券、存款单;
仓单、提单;
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应收帐款;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2、《物权法》第223条权利质押的学理分类
1、证券债权: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等;
2、股权债权: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等;
3、知识产权: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等;
4、普通债权:依法可以转让或者可以质押的合同权利,其他权利等。
3、上述可以质押的权利的特点
其一,须是私法上的财产权。
其二,须具有可让与性。
其三,须是有权利凭证或有特定机构管理的财产权。
4、担保功能
1、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等证券债权出质的, 所代表的虽然也是一种请求权,但其由特别法调整,流通性强,担保功能最强。
2、以股份,股票等股权出质的,以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等知识产权出质的,其担保功能弱于证券债权,强于普通债权。
3、以普通债权出质的, 担保的功能是非常有限的。
为了避免滥用一般债权质押,发挥一般债权质押的有限的担保功能,维护交易安全,各国对一般债权质押予以限制。
5、生效要件
1、交付生效,登记对抗。自愿登记。交付生效。登记对抗。如汇票、本票、支票、提单、仓单等证券债权。
2、登记生效如基金份额、股票、知识产权、应收帐款。
3、合同成立生效。除应收帐款外的普通债权。
6、存在的风险:
1、诉讼风险
2、普通债权质押自身的复杂性
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质权的标的形态:不确定
质权的成立方式:不统一
质权的效力范围:不明确
质权的行使方式:不特定
我们可以用称之为:无法可依
第二部分从事权利质押的一般程序
1、基本概念
2、对象/条件
3、可用于质押的权利的范围
4、借款额度、期限、综合费及利息
5、业务操作
(1)业务受理
(2)调查/审查/审批
(3)款项发放和收回
(4)后期跟踪与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