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12
文档名称:

白酒厂防火设计(四川省地方标准).doc

格式:doc   页数:12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白酒厂防火设计(四川省地方标准).doc

上传人:xxj165868 2016/6/24 文件大小:0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白酒厂防火设计(四川省地方标准).doc

相关文档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白酒厂设计防火规范 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d esign of Chinese spirits factory 其他部位或生产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采取了有效的防火措施时,其火灾危险性分类可不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 白酒库、成品库的耐火等级、层数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 的规定。表 白酒库、成品库的耐火等级、层数和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m 2) 储存类别耐火等级允许层数每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单层多层地下、半地下每座仓库防火分区每座仓库防火分区防火分区甲白酒度为 60 度及以上的白酒库一、二级 1( 3) 750 ( 6000 ) 250 ( 300 ) —( 3000 ) —( 150 ) —白酒度大于等于 52度,但小于 60度的白酒库 3 4000 1000 2800 700 —白酒度大于等于 38度,但小于 52度的白酒库 5 4000 1000 2800 700 150 丙白酒度为 52度及以上的成品库 5 4000 1000 2800 700 —白酒度小于 52 度的成品库 5 6000 1500 4800 1200 300 注:括号内数据仅适用于全部采用陶坛存放白酒的库房。 白酒库、成品库严禁设置在高层建筑内。 白酒库、成品库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座仓库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每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表 的规定增加 倍。 . 6 厂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 的有关规定。当勾兑、灌装包装联合生产车间设有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在规范规定的基础上增加 倍, 但勾兑、灌装、包装等生产用房应分隔为相对独立的防火单元, 当工艺条件许可时, 宜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 二级耐火等级的粮食筒仓可采用钢板仓。二级耐火等级的散装粮食平房仓可采用无防火保护的金属承重构件。 4 总平面布置 一般规定 白酒厂应根据其生产工艺、火灾危险性和功能要求,结合地形、风向等条件,合理确定生产车间、白酒储罐区、白酒库、粮食仓库等的位置及防火间距,设置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 白酒储罐区应设置在厂区相对独立的地势较低的安全地带,并宜设置在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白酒储罐区、白酒库应与其他生产区及办公、科研、生活区分开布置。 粮食粉碎车间、勾兑、灌装包装车间、白酒度为 52度及以上的白酒库和成品库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厂房内严禁设置员工宿舍。甲、乙类厂房内不应设置办公室、休息室。当必须与车间贴邻建造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的不燃烧体防爆墙隔开并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丙类厂房内设置的办公室、休息室, 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不低于 的楼板与厂房隔开,并应至少设置 1 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如隔墙上需要开设门窗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 仓库内严禁设置员工宿舍。甲、乙类仓库内严禁设置办公室、休息室等用房,并不应贴邻建造。丙、丁类仓库内设置的办公室、休息室以及贴邻建造的管理用房, 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不低于 的楼板与库房隔开,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如隔墙上需要开设门窗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 因工艺需要, 勾兑车间与白酒库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时, 勾兑车间应设置在建筑物的首层靠外墙部位, 并应单独划分防火分区和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防火墙上不得开设任何门窗洞口。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柴油发电机房和变、配电房等不应设在白酒库、白酒储罐区内或贴邻建造。供白酒库专用的低压配电房,当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时,可一面贴邻建造; 附设在其他建筑内时, 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的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 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 隔墙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消防控制室应能直通室外,门上应有明显标志。消防水泵房、柴油发电机房、变配电房的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靠近安全出口。 厂房、仓库的安全疏散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 的有关规定。 防火间距 厂区内不同厂房、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 的有关规定。 白酒库之间及其与其他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的规定。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