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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村民委员会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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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村民委员会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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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XXX村民委员会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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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组织会员学习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带头联系群众,带领群众建设幸福文明家庭;
(二)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引导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三)积极参与计划生育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认真听取育龄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权益;
(四)对村民实行计划生育以及村两委落实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
(五)协调村治保、调解、青年、妇女等组织参与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
第三章 村民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村民有监督村委会及其工作人员工作情况的权利,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第九条 村民的计划生育权利
(一)有依法申请结婚、生育子女的权利;
(二)有实行计划生育男女平等的权利;
(三)有免费获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部门提供的优生优育、生殖保健、避孕节育咨询指导服务的权利;
(四)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的指导下,有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的权利;
(五)有向上级主管部门举报违法生育情况的权利;
(六)符合条件规定,有获得计划生育奖励的权利。
第十条 村民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一)有自觉实行晚婚晚育、自觉接受婚育与优生优育指导和宣传计划生育知识的义务;
(二)有按时自觉接受医学监护的义务;
(三)有按时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义务;
(四)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有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和行政罚款的义务。违反本《章程》相关规定的,有依法缴纳违约金和接受相关处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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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有参与和监督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义务;
(六)已婚育龄妇女离开户籍地30日以上者,有自觉接受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的义务。
第四章 限制和处罚
第十一条 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导致违法生育的村民要自觉接受计划生育主管部门的处罚。
第十二条 违反本《章程》规定的行为由村民委员会进行处罚。
(一)本村育龄妇女顺产生育一孩后在100天内应放环,或者在医生指导下采取有效的避孕措施,逾期未采取避孕措施的,村委会收取500元的违约金;生育二孩后在100天内应及时采取绝育术,逾期未采取的,村委会收取1000元的违约金。
(二)本村已婚育龄妇女或居住在本村达三个月以上的流入人口已婚育龄妇女中的医学监护对象,需按规定参加每季度的生殖健康检查,确保避孕节育措施的安全有效和生殖健康疾病的早发现、早治疗。如不参加一次收取违约金50—100元,依此类推;
(三)到外地经商、务工的本村已婚育龄妇女,按《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进行管理,外出前需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属医学监护对象的已婚育龄妇女需与村委会签定《流出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协议书》,并交纳履约金500元,每季度必须将现居住地乡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寄回本村委会。每缺一次收取违约金100元。如当事人连续一年以上外出,又不反馈医学监护信息的,履约金作废;
(四)流入到本村的外来人员,进驻本村15日以内,必须到村委会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若未持有《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责令限期补办《流动人口婚育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