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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居)民委员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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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居)民委员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同
单位:
部门:
日期: 年 M 日
村(居)民委员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同
计生合同[ ]第 号
甲方: 乙方:
为了加强我村对流动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按照省人口与计划 生育委员会的工作方针,推行村民白治、合同管理,落实流动人口计划 生育管理“谁出租谁负责、谁经营谁管理、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确 保本村(或居委会)依法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维护用工单位、 出租屋业主以及流动人口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经甲、乙双方协商 一致,签订本合同,供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一)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计
划生育工作,组织实施和严格执行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通过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对婚姻、生育、节育等婚育行为开展白我教 育、白我管理和白我服务活动; (二)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宣传活
动,向乙方宣传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政策和有关规定,普及“五期”教育 知识,提供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服务; (三)为乙方流
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提供指导,按规定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检查流 动(暂住)人员的计划生育情况; (四)为已婚育龄妇女提供生殖
保健、生育、节育、避孕方面的咨询服务; (五)免费为乙方的已
婚育龄妇女提供查环查孕服务。
第二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一)乙方与流动人员签订承包租赁
合同或劳动合同时,应把计划生育列为合同主要内容之一。流动人员违 反计划生育规定的,要予以辞退、解雇或停止租赁; (二)乙方不
得招用、租赁、容留未落实计划生育节育措施或未办理有效流动人口计
划生育证件及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流动人员; (三)乙方要主动负
责被招用或出租等关系的流动人员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如实反映流动人
口计划生育情况,积极配合村(居)委做好登记、建立档案,流动人口 已婚育龄妇女的登记率、持证率和验证率要达 1,并接受计划生育部门 监督、检查; (四)乙方不得阻挠计划生育执法人员检查流动人口 计划生育证件或在检查中威胁、殴打工作人员; (五)乙方应按时
组织本单位外来已婚育龄妇女(结扎一年以上者除外)到镇计划生育服 务所进行查环查孕,保证本单位流动(暂住)已婚育龄妇女的查环查孕 率达1。每年查环查孕三次(时间为1月至4月15日前为第一次,5月 至8月15日前为第二次,9月至12月15日前为第三次); (六)
乙方单位的已婚育龄妇女有怀孕或当年出生情况 (包括在异地出生后在
乙方单位居住)的要及时登记报告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