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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七星镇计生办 怀菊根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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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02年9月3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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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育政策
(一)生育第一个子妇女条件:
男女双方均未生育,经依法登记结婚后,可以自愿安排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时间;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为其发放一孩生育证明。
省《条例》中“生育”仅指“出生”,初婚男女只要达到法定婚龄登记结婚以后出生的孩子就是符合法定条件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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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1、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2、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已生育一个女孩的,但一方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或一方从事工商业一年以上以及双方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一年以上的除外;
“其他组织职工”主要是指民办非企业单位职工。
从事工商业一年以上的以工商营业执照为准,农村中行医执照、驾驶证不受限制。
3、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两代以上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4、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女方父母只生育一个或两个女儿,男到女家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只适用于姐妹中一人);
5、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6、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是少数族并具有本省两代以上户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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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8、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9、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丧偶并已生育两个子女的;
10、已生育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11、一方连续从事矿井井下作业五年以上,已生育一个女孩,并
继续从事井下作业的。
在户籍制度改革和城市建设用地中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在
转为城镇居民之日起五年内,可继续享受本条例规定的适用于农
村居民的生育政策。
(1)    在城市化进程中,设区的市的城区撤村建居的;
(2)    在城市建设用地中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
城市建设用地包括分类中的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
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绿地和特殊用地九大类用地,不包括水域和其它用地。
简单讲,是否属城市规划区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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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生育间隔陈述
符合省《条例》规定条件的夫妻再生育一个子女的,生育间隔必须在四年以上。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生育间隔期限制。这里的“生育”仅指出生。
1、女方在二十八岁以上的;
2、符合省《条例》第十九条第十项规定,第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要求照顾再生育一个子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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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特殊情况审批
1、夫妻一方经设区的市计划生育部门组织鉴定不能生育,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2、一方已生育过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身边无子女的再婚夫妻;
3、各生育过一个子女,其中一方丧偶,现家庭无子女或只有一个子女的再婚夫妻;
4、双方各生育过一个子女,身边无子女的再婚夫妻(市口径)
5、其他特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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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爱心助养一孩后生育政策
根据五届市政府第32次市长办公会议纪要,对2002年9月3日以后发生的事实收养行为,凡结婚2周年以上、一方或双方未满30周岁且未生育子女的夫妇,实话收养行为的, 由民政部门与其签订爱心助养教育协议。我区增加一条限制:必须是不孕症夫妇。爱心助养一孩后再怀孕生育的作为计划内一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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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生育指标和生殖健康服务证发放程序
(一)一孩程序:
凡是办理合法登记的初婚夫妇(包括双方均未生育过子女的再婚夫妇),其一孩生育指标主动纳入当地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地在街道的,在婚姻登记中心办理完合法登记手续后,即可领取《生殖健康服务证》;生育管理地在乡镇的,凭《结婚证》、户口簿或单位证明等到所在乡镇计生办领取《生殖健康服务主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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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孩程序:
符合省《条例》二孩生育条件的夫妻,可以向双方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领取《申请再生育表》,经生育管理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再生育表》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二孩生育证明,不批准的,应当书面说面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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