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长岭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9) 长刑初字第 106 号公诉机关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宿某,男, 1972 年7月5 日出生,汉族,吉林省松原市人,高中文化。因涉嫌犯危险物品肇事罪于 2008 年 12月4 日被取保候审。长岭县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刑诉[2009]120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宿某犯危险物品肇事罪。经审理查明, 2008 年 12月2日 16时 30 分许,大庆石油物探二公司在长岭县三团乡三团屯东一公里处施工结束后, 该公司工人张良营欲将炸药车中剩余炸药点着, 被告人宿某在明知张良营搬运炸药的情况下,不予以制止, 致使张良营将炸药车中剩下的 129 公斤炸药搬运至事故地点着, 当场炸药爆炸, 将张良营、谢川林、冯国宇、曹平炸伤, 张良营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谢川林、冯国宇、曹平伤情为轻伤。案发后, 被害人张良营的近亲属及被害人谢川林、冯国宇、曹平的经济损失已由被告人宿某的单位予以赔偿。上述事实, 有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 、被告人宿某供述,他是大庆石油物探二公司炸药押运、发送员。 200 8年12月2 日下午要黑天的时候, 在长岭县三团乡附近给最后一个炮点发完炸药后,还剩下 5 箱多炸药, 司机张良营要把这些炸药销毁, 开始他没有同意,张良营就不满意了,他再也没说啥, 后来张良营从车上把这些剩余的炸药搬到事故地点点着了, 炸药发生爆炸,将张良营、谢川林、冯国宇、曹平炸伤了, 张良营经抢救无效死亡。 2 、被害人冯国宇陈述, 2008 年 12月2 日下午 4 点多钟, 张良营叫他把车上的炸药搬下来放在东北侧的一个炕里, 他搬了两箱放在炕里往回走时,看见放炸药的炕里着火了,他就往回返看是怎么回事, 这时就爆炸了, 他就晕了过去, 什么也不知道了。 3 、被害人谢川林陈述, 2008 年 12月2 日下午 4 点多钟, 他走到距爆炸地点不远时,突然有一道白光闪过,他就晕了过去。 4 、被害人曹平陈述,他是大庆石油物探二公司的职工, 在长岭县三团乡东一公里处施工。 2009 年 12月 2 日,他走到离事故地不远时,突然冒出一道亮光,他感觉心里不舒服, 之后就啥也不知道了。 5 、证人××× 等人证实,他们是大庆石油物探二公司职工。 2009 年 12月2 日发生爆炸后, 他们赶到现场时,发现有四个人躺在事故现场,分别是张良营、谢川林、冯国宇、曹平, 之后把这四个人送到医院去了, 张良营抢救无效死亡。 6 、证人××× 等人证实,他们是三团乡三团村农民。 2008 年 12月 2 日晚上,听到爆炸声后,他们就赶到了现场,当时现场炸出一个大坑, 坑边躺着四个人。 7 、现场勘查笔录、平面图及事故照片, 证明案发现场的具体位置和情况。 8 、住院病历,证明被害人谢川林、冯国宇、曹平被炸伤后在医院救治情况。 9 、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及尸体照片, 证明被害人张良营系爆炸伤致闭合性颅脑损伤、颅底骨骨折、脑疝死亡。 10、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分析意见书,证明被害人谢川林、冯国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