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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岭土矿石供货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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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本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义务,仅供参考,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不需要的部分可直接删除,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高岭土矿石供货合同
甲方:内蒙古三友高岭土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内蒙古清水河宏 以下简称甲方)
伟高岭土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为明确双方责任, 确保建立长期合作伙伴关系, 经过充分协商, 为实现双方 共赢,特定
立本合同。
第一条:产品名称、数虽。 (高岭土原矿、 2010年10月至2010年12月31日供 应5000一
10000吨)(不得小于 5000吨) 第二条:乙方同意下述条件者,甲方同意乙方供货
(1) 甲方实地考察乙方矿山符合开采者条件。
(2) 甲方对乙方矿山的矿石取样,经过本公司化学分析质虽达标者。
第三条:产品(高岭土)质虽要求 (1)产品(高岭土)外观应以白、灰白色为主,无黑色、红
色等杂色矿石。
(2) 产品(高岭土)成分指标 AL 2C338± %; SiO245± 1% F&Q<%;
TiO2<%; ; COD<80 200ppm原矿粉碎过140目,于马弗炉中 950C燧烧恒温 两小时,白度 >76%,化验结果以甲方数据为准。
(3) 乙方应确保供货质虽、注意细节,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避免在开采、 储存、装运等过 程中造成矿石污染。
(4) 矿石中无石粉、泥土掺杂等杂质。
(5) 如乙方的矿山达不到上述质虽要求,甲方拒收。
(6) 乙方装车时必须通知甲方,经甲方现场人员指导后方可装车。
第四条:运输及计虽:
1)甲方委托乙方运输,运输价格 100元每吨,甲方预付运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