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公安机关刑事案卷立卷规范(2014版)》
D
38、鉴定聘请书
39、鉴定、检测机构及鉴定人员资质证明
40、鉴定意见
41、鉴定意见通知书
42、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及拟被处罚人的陈述、申辩记录
43、行政处罚告知后负荷的相关文书材料
44、听证申请书、举行听证通知书、不予受理听证通知书
45、听证笔录、听证报告书
46、调解笔录
47、书证
4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49、物证(照片及其说明)
50、民警对查获情况、现场情况等的证明
51、行政拘留/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执行回执
52、停止执行行政拘留建议书
53、停止执行行政拘留决定书
54、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申请书
55、担保人保证书或收取保证金通知书
56、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决定书
57、退还保证金通知书
58、没收保证金决定书
59、恢复执行行政拘留决定书
60、罚没收据
61、强制执行决定书
62、代履行决定书
63、强制执行申请书
64、催告书
65、被处罚人的身份证明
66、前科、处理情况材料
67、行政复议决定书
68、行政判决书、裁定书
69、其他材料
70、案件考评表
注:
1、案件处理结果的审批材料、上级机关的批准书以及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予以行政拘留的许可证明材料或报告、通报材料应当放在案件处理结果的相关文书材料之后。
2、刑事案件转为行政案件的,刑案卷宗单独立卷,在行政案卷中以一份说明性材料代替。行政案件办理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较少的,也可合并装订,刑案卷宗放在案卷后部。
3、询问笔录先按人员主次顺序排列,同一人员笔录再按时间顺序排列。
4、对多人处罚案件,先按同类文书名称排列,再按时间顺序排列。
附件二
公安机关刑事案卷立卷规范
(2014版)
公安机关刑事案卷,是公安机关对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和证据材料,根据一定的顺序和要求组装后形成的案卷,是公安机关刑事执法办案水平和质量的重要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式样(2012版)〉的通知》、《公安专业档案管理办法》、《公安声像档案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公安工作实际情况,制订本规范。
一、立卷基本规范
(一)刑事案件侦查终结后,应当将全部案卷材料加以整理,按照要求装订立卷。全部案卷材料,是指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法律文书和证据材料。法律文书,包括对外使用的法律文书和内部审批使用的法律文书。证据材料,包括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罪重、无罪、罪轻的证据材料。严禁隐匿、篡改、销毁应当入卷的文书材料。
与案件无关的文书材料,不得归入案卷。
(二)存入刑事案卷的法律文书和证据材料,必须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规定制作或者收集的文书材料。对于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没有按照法定程序制作与收集的文书和证据材料,应当进行补正,作出合理解释或者说明,否则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三)刑事案卷分为诉讼卷(又称正卷)和侦查工作卷(又称副卷)两大部分。诉讼卷主要包括对外使用的法律文书和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组装后随案移送人民检察院,供诉讼使用。侦查工作卷主要包括不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内部审批文书、案件研究记录以及有保存价值但不需作为刑事诉讼证据使用的其他材料,装订后存档备查。
采取技术侦查制作的法律文书和获取的证据材料,作为证据使用的,应当将有关法律文书和证据材料归入诉讼卷随案移送,必要时单独立卷,标注密级;不作为证据使用的,归入侦查工作卷,不随案移送;与案件无关的材料必须及时销毁。
(四)侦查终结的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时,可以对诉讼卷分文书卷、证据卷装订。
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较少,适宜装订一卷的,可以将法律文书与证据材料按照先法律文书、后证据材料的顺序,装订一卷。
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时,部分犯罪嫌疑人未归案需要另案处理的,应当复印相关文书及证据材料备用。
撤销刑事案件、终止侦查案件、不予立案案件,在归档管理时,不区分诉讼卷和侦查卷,按照先法律文书、后证据材料的顺序装订立卷。
已经暂停侦查工作不能及时侦查终结的案件,须归档管理的,侦查部门应当复印备案后,将原件材料不区分诉讼卷和侦查卷,按照先法律文书、后证据材料的顺序装订立卷;其中,全案只有报案笔录等少量材料的,可以多案装订成一卷,但应当在目录和案卷封面将案件名称标注清楚。
(五)侦查工作中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案卷,诉讼卷在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须退回公安机关的,由案件办理单位连同侦查卷一并移交所属公安机关档案部门;诉讼卷由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部门保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