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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X局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局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安机关经费保障和财务管理,提高资 金使用效益,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中华人民共
和国人民警察法》和财政部、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财务管 理暂行办法》及国家有关财经法规,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特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通过资金的领拨和运用, 对本单位财务活动进行综合管理。通过依法管理各项收费, 加强资金核算和管理,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监 督检查,提高警务保障能力,保证公安工作的开展。
第三条 财务管理的范围包括:预算管理、收入管理、
支出管理、资产管理、财务监督等。
第四条 财务管理是公安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实行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建立健 全财务
机构,配备符合条件的财务人员,切实做好财务管理工作。 单位的一切财务收支活动归口财务部门一管理。
第五条 财务管理工作要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
政策和财政、财务制度,遵守财经法规和财经纪律。
第二章 管 理
第六条 县局及各科室所队必须按规定建立健全各种帐 目,并将科室所队财务收支活动纳入县局统一管理,相互对 应,便于核对,达到制度健全、手续完备、数据清楚、管理 规范。
第七条 收入管理
(一)县财政拨款收入是我局收入的主要资金来源,必 须严格按财政部门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二)依法取得的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收入(包 括户政、治安、刑侦等办证办户、刻制公章、伤情鉴定等各 项费用)、罚没收入是国家财政收入的组成部分,其收入必 须于每月 25 日前,及时、足额上缴局财务,不得坐支、截 留、挪用或拖欠不交。
(三)取得的应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按规 定上缴财政专户,支出由财政部门按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 单位预算(财务收支计划) 统筹安排, 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各科室所队的乡镇拨款、赞助款、协作费、案中 款、利息收入等其他收入,要纳入县局预算管理,实行收支 统一核算。
(五)办理各种证照和执法过程中取得的行政性收费收 入和罚没收入必须按国家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取,并按规定 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罚款票据,严禁打白条或不 出具相关手续。
(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 严禁将行政性收费收入和罚没收入与奖金、福利挂钩,严禁 坐支、留成。
第八条支出管理
(一)各项经费支出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 政策,
严格遵守有关财政财务制度及财经纪律。
(二) 各项支出应按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执行。
(三) 经费支出应根据经常性经费、专项经费支出的不 同特点,采取分类分项的管理办法。
(四) 要严格开支审批手续。机关各项经费支出必须由 经办单位事前写出报告,由经办人签字、审计科长审核把关, 报请分管局长或局长批准,方可开支和报销。各科室所队经 费支出,由经办人签字、科所队长审核、分管局长批准,方 可在本单位帐户上履行报销手续。各项支出要有合法凭证, 特殊情况需要使用非正式发票的,除严格按照审批权限执行
外,还必须由二人以上经办人签字,并详细列明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