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 .
控告事项
1、依法追究盐城市公安局城南新区分局新都派出所所长陈高才 及其办案人员许毅、李群包庇黑恶势力罪的刑事责任。
2、依法调查掌飞的司法鉴定(因其伤是陈旧伤)。
3、依法请求对控告人丈夫戴丙宏的受伤情况给予鉴定,并赔偿 医疗费 1 万多元。
事实与理由
2015年 3月25日上午控告人丈夫戴丙宏的民事上诉案件在盐城 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 约 9 时由被上诉人召集的以掌飞为首的多名闲 杂人员早已守候在法院审判大厅电动玻璃门外, 待庭审结束后, 便将 刚迈出大厅门的控告人丈夫戴丙宏衣服撕毁并实施殴打, 对其腹部连 踹数脚,期间头部也遭袭击对耳朵造成严重损伤 (后医检报告显示重 度耳聋)随后当事人立即报警,办案人员许毅及李群约 10 时到达现 场,却草草询问处理,后见控告人丈夫腹部疼痛不已,便将其送至盐 城市第三人民医院进行急救, 而此刻行凶者掌飞却故作病态要求随同 警车去医院检查,到院后却仅拍了一张 CT,其余住院或是拿药一事 未做,但此时受害人情况紧急,腹部疼痛难忍且胀成鼓状,多名医生 同时会诊,决定将其肠胃降压排气,大约 7 小时才脱离生命危险,并 需留院观察 7 日。控告人认为被控告人应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理由如 下:
1、 2015年 4月 12日,受害人即控告人丈夫向副所长许毅请求 鉴定,他们收下相关材料并允诺鉴定,至 6月 12日却未出任何鉴定 结论,只口头告知你方不符合鉴定,后将请求材料退回,我方多次请 求无果,却被告知对方鉴定已构成轻伤二级, 让控告人丈夫签字认可, 并且劝其电话取得对方谅解同时赔偿 20 万元。
2、 2011年 6月 19日,因掌飞被他人殴打致左侧眼眶内侧壁骨 折,左侧眼部软组织肿胀(附:阜宁县人民医院 2011年 6月 19日, 22日CT报告单二份为证,并有住院记录,同时经由阜宁县公安局城 南新区派出所处理案件并鉴定, 报告显示受伤处构成轻伤) 因此 2015 年3月25日10时左右掌飞在盐城市第三人民医院找人进行的 CT检 查均属陈旧伤,而被控告人却以此冒充新伤,办案警员许毅、李群不 据事实,武断办案,包庇纵容涉黑人员寻衅滋事,给予被控告人掌飞 违规的司法鉴定。
3、2015年 11 月 16日,相关办案人员及所长于密谋多日的阴谋 终于得逞。 鉴定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