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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流程(试行)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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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流程(试行)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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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1 附件: 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流程(试行) 铁塔共建流程一、各电信运营企业省公司每年 1月 31 日前向省基础电信设施共建共享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 以下简称: 领导小组办公室) 提交本年度新建铁塔的计划。计划中涉及铁塔的具体信息应包括: 铁塔所处的位置( 行政区划)、铁塔的经纬度坐标(精度高于 30 米) 、拟建铁塔的类型及大致技术指标的要求、周围环境描述( 必须明确规定范围内是否存在铁塔)和拟采取共建共享模式。二、根据各公司上报年度计划, 领导小组办公室召开铁塔共建计划协调会,确定年度铁塔共建总体协调初步计划,下发各电信运营企业。三、各运营企业根据年度铁塔共建总体协调初步计划在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本单位年度铁塔建设调整方案, 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再次召开铁塔共建计划协调会,决定年度铁塔共建共享总体计划, 并以正式文件下发。对无法共建的,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自建审批。四、铁塔共建计划协调会原则上在每年 2 月召开, 年中根据实际情况再召开一次。 2 五、铁塔共建计划协调会结束 5 个工作日内, 各运营企业应对共建模式和牵头单位进行协商。共建模式可采用建设发起方牵头、最大需求方牵头、分片负责、委托第三方等多种共建形式。达不成一致意见报领导小组办公室裁定。六、共建牵头方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向其他方发出共建需求函, 其他参建方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七、共建牵头方负责汇总意见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共建方案,并反馈给其他参建方。若各方对共建方案存在异议, 应对共建方案提出修改意见。若各方对共建方案 5 个工作日内无法达成一致, 可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协调仲裁。领导小组办公室在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仲裁。八、在共建方案确定后, 各方于 5 个工作日内签订共建合作协议并组织实施。九、共建实施阶段: 选址确认:由牵头方组织,共建方共同对拟选的站址进行确认。设计方案会审: 由牵头方组织, 共建方参与, 对铁塔设计方案进行会审。工程项目实施: 按铁塔建设要求实施。施工、监理单位可采用指定或招标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 参建企业范围可事先进行选定) 工程验收:由牵头方组织,共建方参与。以上程序牵头方均需按时间进度安排提前通报其他参建方, 涉及共建基础设施调整需要各方协商确认后方可进行, 未经其他参建方认可, 牵头 3 方不得擅自变更。十、铁塔共建以产权清晰为原则, 原则上采用以下两种方式: 牵头方出资建设, 产权归牵头方, 其它参建方租用方式;或共建方共同出资建设, 按出资比例分享产权方式。产权方式应在共建方案中明确。十一、牵头方出资建设, 产权归牵头方, 其它参建方租用方式中的租金的核算遵循合理、节约的原则, 以符合国家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的成本为基础,并附加一定的收益。租金参考计算方法同铁塔共享。十二、共建铁塔基础设施维护工作原则上由产权方负责维护, 也可由共建各方协商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代维。十三、共建各方在执行设备维护作业计划、网络优化调整时, 只能操作本方设备, 不得影响对方网络的正常运行, 建议共建各方的设备维护由同一家代维企业负责。十四、因为任何一方的原因而造成其他方通信设施的故障或损坏,责任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 铁塔共享流程一、铁塔共享应在铁塔共建共享年度计划确定后开始实施。二、需要铁塔共享的申请方(以下简称“申请方”) ,以每季度为周期,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向拥有铁塔产权的运营商(以下简称“所有方”) 提出共享需求, 同时提供铁塔所处的位置( 行政区划)、铁塔的经纬度坐标(精度高于 30 米) 、拟在铁塔上安装的设施清单及相关技术参数和共享时间安排。同时抄送省基础电信设施共建共享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 备案。三、所有方在收到申请方的基础设施共享申请后,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申请方进行反馈, 明确表明是否同意共享。如所有方无法向申请方提供共享资源, 应在反馈中予以说明原因, 并提供相应铁塔的基础数据, 必要时提供设计文本及相关设计单位出具的意见。双方确认能共享的,进入共享流程,按第四款向下进行。双方确认不能共享的,申请方可据此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新建,进入共建流程。双方存在异议, 申请方于 5 个工作日内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 安排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第三方评估, 评估结果为可进行共享, 进入共享流程, 按第四款向下进行。评估结果为不可进行共享, 申请方可据此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新建,进入共建流程。评估结果为可进行共享, 评估费由所有方承担, 评估结果为不可进行 5 共享,评估费由申请方承担。四、所有方同意申请后, 申请方可向所有方提出现场勘察和资料查阅要求, 所有方应在 3 个工作日内, 对申请方进行资料查阅和现场勘察做出计划安排。五、所有方会同申请方负责完成共享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