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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大学科学技术研究经费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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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大学科学技术研究经费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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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长江大学科学技术研究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科研经费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根据国家、湖北 省科研经费使用的相关政策和管理办法及《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 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05] 11号文)精神,结合我 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我校名义独立承担或联合承担的各级 各类科技项目的经费管理。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三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责任到人”的科研经 费管理体制,建立健全科研经费管理责任制,明确科学技术处、计划财务 处、审计处、院系和项目负责人在科研经费管理中的职责与权限,各负其 责。
(一)科技处职责
负责科研经费的认定和划拨;
指导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合理编制预算;
配合计划财务处做好经费管理的有关工作;
配合上级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二)计划财务处职责
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审查项目决算;
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合同约定以及有关财务法规在其权限范 围内使用科研经费;
配合上级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 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三)审计处职责
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学校各类科研经费的使用情况;
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开展各类科研经费的审计工作。
(四) 院系职责
对本单位科技项目进行日常管理,督促项目负责人按项目任务 书或合同开展工作,及时办理项目结题、经费结帐和结转手续;
对本单位科研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督促项目负责人按项 目合同及经费主管部门批复的预算,在其权限范围内合理使用科研经费。
(五) 项目负责人职责
编制项目经费的预算、决算;
按国家、学校有关科研政策和经费管理规定以及项目主管部门 批复的预算和合同约定,合理安排项目经费的支出,保证专款专用,及时 办理项目结题及结帐手续;
接受项目主管部门和学校科技、财务、审计部门的检查,对项 目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
第三章收入与分配管理
第四条学校独立承担或联合承担的各级各类纳入学校科技管理范 畴的科技项目专项经费,接受学校统一管理。科研经费的主要来源包括纵 向科研经费、横向科研经费、校内项目科研经费。
纵向科研经费,指国家、部委、省市、厅局等下达的各类计划 项目的科研经费,科研基地建设项目,人才队伍建设项目,以及从国家、 省(市)财政获得的科研专项经费;
横向科研经费,指企事业单位或地方政府部门委托的各类技术 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专利许可实施等项目的科研经费;
校内项目科研经费,指学校自筹,用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和国 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的预研,优秀青年教师的科研支持计划,校社科发展 基金,校级科研创新团队的建设,重点实验室的开放和人才队伍的建设等
校内项目科研经费。
第五条 各类纵向科研经费和横向科研经费必须全额汇入学校 指定的银行帐号,接受学校统一管理。
第六条各类科研经费到账后,科学技术处根据计划财务处开 具的科研经费到账通知单,经与项目合同核实无误后,给项目负责人开具 拨款通知单,计划财务处根据拨款通知单办理科研经费使用账本。
第七条 学校、院系对不同类别的项目,按到账经费提取不同 比例的管理费,以补充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