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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机构药剂管理办法(暂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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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机构药剂管理办法(暂行)
2007 年 03 月 22 0 15 时 14 分 262
主题分类:食品医药
“医疗机构”
“药剂管理”
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机构药剂管理办法(暂 行)》的通告
《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机构药剂管理办法(暂行)》,于2006年12月28 日经市政府批准,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现予通告。
青岛市食品约品监督管理局
二OO七年一月十五日
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机构药剂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医疗机构药品采购、验收、储存、保管、调剂、使用等行为的监督管理, 保证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 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结 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范围内从事药品使用和实施药品使用监督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 办法,但法律法规对药品使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 施细则》的规定,经卫生部门许可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 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机构。
第四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市医疗机构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各区(市)食品 约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其辖区內医疗机构的约品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法定权限和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机构与人员
第五条 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村卫生 室(所)应当设专人负责药剂管理工作,其他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与其规模相适应的药剂管理 机构,负责本单位的药剂管理工作。
从事药剂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当熟悉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并掌握相关专业知识。
第六条药剂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质量管理、调剂、临床药学等部门的负责人应当具备相 应的药学技术职称或资格。
中药饮片调剂人员应当由中药士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担任,验收人员应具有识别药材真伪、 优劣的技能。
第七条从事药剂质量管理和药品采购、验收、保管工作的人员应当经专业或岗位培训后, 方可上岗。
第八条药剂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以病人为中心的药学管理模式,开展以合理用药为核心的 临床药学工作,并逐步建立临床药师制。
第九条临床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参与临床药物治疗方案设计,建立重点患者药历,实 施治疗药物监测,开展合理用药研究;收集药物安全性和疗效等信息,建立药学信息系统, 提供用药咨询服务。
第十条医疗机构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
患有精神病、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的,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
第三章制度与管理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并执行与药品质量管理相关的制度,主要包括:
(一) 各级药品质量管理岗位职责;
(二) 药品购进、验收、储存、保管、养护、出库等环节的管理;
(三) 首次供货企业合法资质审核的管理;
(四)调配和审核处方的管理;
(五) 处方的管理;
(六) 药品效期的管理;
(七) 特殊药品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