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试论新《破产法》的经济法价值取向——新《破产法(草案)》精神解读
第22卷第4期
平原大学
JOURNALOFPINGYUANUNIVERSITY
2005年8月
试论新破产法的经济法价值取向
新《破产法(草案)》精神解读
吴义周
(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天津300073)
摘要:我国于l986年颁布的现行破产法已经不能适应新经济形势的需要,新《破产法(草
产法经济法价值取向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赋予形式平等的法律关系主体不对等的权利义务;管理
.
关键词:新破产法;经济法;价值取向
中图分类号::A文章编号:1008—3944(2005)04—0036—04
收稿日期:2005—04—22修回日期:2005一O5—27
作者简介:吴义周(1979一),男,安徽安庆人,法学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经济法学研究.
我国已经确立市场经济体制取向的改革,企业
,破
原因,已经严重不适合新形势下我国经济发展的现
与现行破产法最大的不同体现在新破产法的经济法
价值取向.
一
,新破产法经济法价值取向的表现
(一)明确规定了形式平等的法律关系主体的不
对等的权利义务
,所谓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
,
"不知晓农民,手工业
者,制造业者,企业家,劳动者之间的区别,而只知道
完完全全的法律主体,只是'人"'[¨.因此,凡是私
法其立法体例都不以主体不同而作出不同的权利义
"平等"的误
区,正视这些不对等现象,以追求实质平等为目标.
对于不对等的主体赋予了不对等的权利义务,这是
?
36?
——
《民法通则》和最典型的经济法——《消费者权益保
护法》为例,《民法通则》显然是在假设一切民事主体
对等的前提下规定了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则首先规定的是消费者
的权利,,在消
法调整下,消费者是不承担义务而经营者是不享有
,由于债权人并不
享有对企业的经营权,显然在经营,信息和决策等许
立法仍然无视债权人这种实际上的经济性弱势地
位,必然使债权人承受着平等表象下的实质不平等
的痛苦,从而使得债权人不敢轻易进行交易活动,扰
,新《破产法(草案)》明确
赋予了破产债权人和破产债务人的不对等的权利义
《破产法(草案)》第十八条为破产债务人设
置了五项义务,而草案第五十六条则规定了债权人
,对法律
关系主体的区别对待使得新破产法超越了传统民商
,就显示
出了其经济法价值取向.
【二)管理人制度的引入
为主体平等,故而法律赋予主体平等的权利义务并
奉行私权神圣的原则,且对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
,在简单
社会生产条件下,经济关系也并不复杂,政府的作用
只是充当守夜人角色."政治国家至多不过是一种
必要的邪恶""经济法律关系的
特点是由三方主体参加的关系,即国家机关和经济
活动的双方当事人……"[3].作为社会法的经济法
其与私法最显着的区别在于经济法调整的是一种三
维的经济关系,而私法则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二
外再加上一个关系人,是因为经济法正视了平等假
,维护社
会整体经济利益,国家作为关系人介入了原本二元
度的设立使得破产关系超越了传统的将破产关系仅
从组织上和利益上都是既独立于破产债务人,又独
《破产法(草案)》规定"本法所称管
理人是指依照本法规定,在重整和破产清算程序中
负责债务人管理和其他事项的组织,机构和个人".
其产生由"人民法院指定,可以由债权人会议确认或
者另行选任"."管理人执行职务应当对人民法院负
责,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的监督".管理
人既要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又要兼顾债务人的
利益,实际上管理人超越了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具体
利益,其站在社会的高度来尽量避免因破产行为给
引入,使得原本二元的存在于破产债务人和破产债
权人之间的经济关系形成了一种三元架构,即在二
元经济关系的基础上设立一个超越二元双方利益的
经济法价值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