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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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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关于印发《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116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文物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文化广播电视局: 为规范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管理,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有关规定, 结合文物保护工作实际,我们制定了《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附加: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文物局 2013 年6月9日附件: 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文物保护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专项资金是中央财政为支持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工作、促进文物事业发展而设立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补助资金。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根据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工作总体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中央财政财力情况确定。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坚持“规划先行、保障重点、中央补助、分级负责”的原则。专项资金用于补助地方的,适当向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倾斜。第四条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财政部和国家文物局共同建立专项资金项目库。第五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财政、审计、文物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第二章补助范围和支出内容第六条专项资金的补助范围主要包括: (一)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主要用于国务院公布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维修、保护与展示, 包括: 保护规划和方案编制, 文物本体维修保护, 安防、消防、防雷等保护性设施建设, 陈列展示, 维修保护资料整理和报告出版等。对非国有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可在其项目完成并经过评估验收后,申请专项资金给予适当补助。(二) 大遗址保护。主要用于国家文物局、财政部批准的大遗址保护项目, 包括: 大遗址保护的前期测绘、考古勘查和规划设计方案编制,本体或载体的维修保护,安防、消防、防雷等保护性设施建设, 文物本体保护范围内的保存环境治理, 陈列展示, 维修保护资料整理和报告出版以及保护管理体系建设等。(三) 世界文化遗产保护。主要用于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的保护, 包括: 世界文化遗产的文物本体维修保护, 安防、消防、防雷等保护性设施建设, 陈列展示以及世界文化遗产监测管理体系建设等。(四)考古发掘。主要用于国家文物局批准的考古(含水下考古)发掘项目,包括: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 考古资料整理以及报告出版, 重要考古遗迹现场保护以及重要出土(出水)文物现场保护与修复等。(五) 可移动文物保护。主要用于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一、二、三级珍贵文物的保护, 包括:预防性保护,保护方案设计,文物技术保护(含文物本体修复) ,数字化保护,资料整理以及报告出版等。(六)财政部和国家文物局批准的其他项目。第七条专项资金支出内容包括: (一) 文物维修保护工程支出, 主要包括勘测费、规划及方案设计费、材料费、燃料动力费、设备费、施工费、监理费、劳务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管理费以及资料整理和报告出版费等。(二) 文物考古调查、发掘支出, 主要包括调查勘探费、测绘费、发掘费、发掘现场安全保卫费、青苗补偿费、劳务费、考古遗迹现场保护费、出土( 出水) 文物保护与修复费以及资料整理和报告出版费等。(三) 文物安防、消防及防雷等保护性工程支出, 主要包括规划及方案设计费、材料费、设备费、劳务费、施工费、监理费以及资料整理和报告出版费等。(四)文物技术保护支出,主要包括方案设计费、测试化验加工费、材料费、设备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以及资料整理和报告出版费等。(五)文物陈列布展支出,主要包括方案设计费、材料费、设备费、劳务费、施工费、监理费、专家咨询费以及资料整理和报告出版费等。(六)文物保护管理体系建设支出,主要包括规划及方案设计费、专项调研费等。(七)其他文物保护支出。第八条专项资金补助范围不包括:征地拆迁、基本建设、日常养护、应急抢险、超出文物本体保护范围的环境整治支出、文物征集以及中央与地方共建国家级重点博物馆的各项支出。第九条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 不得用于各种工资福利性支出,不得用于偿还债务,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第三章申报与审批第十条专项资金申报与审批实行项目库管理制度。项目库分为三类,即总项目库、备选项目库和实施项目库。纳入国家中长期文物保护规划或年度计划, 并按照规定由国家文物局同意立项或批复保护方案的项目构成总项目库。总项目库中已经申报专项资金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