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
人力资源管理师论文
(国家职业资格二级)
论文题目: 在我国推行工资集体协议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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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推行工资集体协议的研究
姓名:江涛
单位:松林光电科技(湖北)
摘要: 为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企业内部分配决定机制,保障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我国一些企业逐步推行工资集体协议,主要是企业代表与工会、职代会代表就工资报酬等相关事宜进行协商,达成一致的协议。《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已于2000年10月10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务会议通过,并予二○○○年十一月八日发布并施行。目前,我国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已采用此办法,它对企业和职工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工资协议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工资协议。下面针对在我国推行工资集体协议的背景、现状及改善做出浅析。
正文:
一、推行工资集体协商的背景
在目前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职工的工资报酬是劳动关系双方涉及经济利益的焦点,也是最容易触发劳动关系矛盾的导火索,更是劳动关系的核心问题。09年底有些地方开始出现“民工荒”,其根源是“权益荒”,具体表现是“工资收入低、保障福利欠缺、员工维权困难”。工资水平提高,用工环境改善,“民工荒”自然得到相应缓解,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对于化解以“民工荒”为表象的“权益荒”找到了一条有效途径;在GDP稳步增长,职工生活物价指数不断上涨的背景下,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建立职工工资合理增长机制,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也是促进劳资关系和谐与稳定的一项重要的工作。
工资集体协商是指企业工会(雇员)代表与企业(雇主)代表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的行为;这一概念的涵义包括:工资集体协商的主体是用人单位和本单位职工,职工方由工会代表或由职工民主推荐代表,
并得到半数以上职工的同意,企业方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指定的其他人员担任。
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主要是与工资有关的事项。工资集体协商必须坚持平等合作、协商一致的原则,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和程序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受法律保护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工会推动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起步于1994年劳动法颁布后。目前,逐步形成了“政府主导、三方合力、工会力推、企业和职工良性互动”的工作格局,相关立法日趋完善,各级工会干部和工资集体协商代表的能力建设日益加强,协商质量逐步提高,工资集体协商覆盖率有新的进展,其社会效果也日趋显现。
二、我国工资集体协商体制现状
(一)三方协商机制不完善,工会作用发挥不明显
在现代市场经济衡,主要靠政府、企业协会与工会组织三方沟通、协商并达到制衡机制,这已被绝大多数市场经济国家接受并实施。但在我国工资集体协商三方机制发育不完善,功能作用没有充分发挥出来,一是有些地方政府对市场化改革中政府职能转变的观念陈旧,对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协调劳资关系的三方协商机制的功能作用认识不清,仍存在政府可以主导一切的片面观点,致使在三方协商工资机制建立过程中推进不力。二是中国特色的工会组织职能作用不到位,体制没有根本性转变,其主要原因有:1工会自身的代表性不足,不能充分吸纳和回应整个员工阶层的利益诉求。尤其是占我国人口大多数的 “农民工”和未加入工会的打工者群体的利益诉求既不能通过工会上达决策层,更没有其它组织渠道可资利用。在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现有体制还可以通过强化工会职能来扩大工会的利益聚合能力和代表性基础,但对于缺少稳定职业的上亿进城农民工等处于社会边缘的劳工群体而言,目前的工会能够代表他们的利益要求吗?如果不能代表,那么这些广大的弱势群体应该由谁来关心、由谁来代表、由谁来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这确实已经成为当今我国社会利益表达和利益聚合结构中必须解决而又难于解决的一个突出问题。2 工会参与政策过程的制度化渠道不足。《工会法》总则第五条规定:“工会组织和教育职工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民主权利,发挥国家主人翁的作用,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工会法》第六条规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