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维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存在高温作业及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第三条高温作业是指有高气温、或有强烈的热辐射、或伴有高气湿(相对湿度≥ 80%RH ) 相结合的异常作业条件、湿球黑球温度指数( WBGT 指数)超过规定限值的作业。高温天气是指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 35 ℃以上的天气。高温天气作业是指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在高温自然气象环境下进行的作业。工作场所高温作业 WBGT 指数测量依照《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7 部分:高温》( GBZ/ )执行;高温作业职业接触限值依照《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 2 部分: 物理因素》( ) 执行; 高温作业分级依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 3 部分:高温》( GBZ/ )执行。第四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 负责全国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各自职责,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防暑降温工作全面负责。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合理布局生产现场,改进生产工艺和操作流程, 采用良好的隔热、通风、降温措施,保证工作场所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落实以下高温作业劳动保护措施: (一) 优先采用有利于控制高温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从源头上降低或者消除高温危害。对于生产过程中不能完全消除的高温危害, 应当采取综合控制措施, 使其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二) 存在高温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 应当保证其设计符合国家职业卫生相关标准和卫生要求,高温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三) 存在高温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 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高温日常监测, 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四) 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从事接触高温危害作业劳动者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将检查结果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五)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从事《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 3 部分:高温》( GBZ/ )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工作场所作业。第八条在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采取合理安排工作时间、轮换作业、适当增加高温工作环境下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等措施: (一)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当日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