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关于印发北京市《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的通知
2006-04-18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工业促进局
北京市商务局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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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市《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我市清洁生产工作,鼓励和促进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在企业层面构建
循环经济发展模式,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工业促进局、市商
务局、市科委联合制定了《北京市〈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现予
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 OO 六年三月六日
北京市《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清洁生产,规范清洁生产审核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境保护
总局第 16 号令)和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
的通知》(环发[2005]151 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单位
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遵照其规定。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清洁生产审核,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对生产和服务过程
进行调查和诊断,找出能耗高、物耗高、污染重的原因,提出减少有毒有害物料
的使用、产生,降低能耗、物耗以及废物产生的方案,进而选定技术经济及环境
可行的清洁生产方案的过程。
第四条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北京市环
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市的清洁生产审
核工作。
第五条 清洁生产审核应当以企业为主体,遵循企业自愿审核与政府强制审
核相结合、企业自主审核与外部协助审核相结合的原则,因地制宜、有序开展、
注重实效。
第二章 清洁生产审核范围
第六条 清洁生产审核分为自愿性审核和强制性审核。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一)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北京市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北
京市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企业。
(二)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
有毒有害原料或物质主要指《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危险化学品
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