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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技术侦查程序滕学为 Page ?2?一、法条链接?二、监听?三、强制采样?四、诱惑侦查 Page ?3 新《刑事诉讼法》第 148-152 条“技术侦查”?第一百四十八条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 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 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过批准,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解读: “技术侦查措施”概念、特点、使用时间、使用范围、使用前提、使用程序、使用主体、执行机关。 Page ?4 ?缺陷: ?因为技术侦查措施极容易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所以有必要对技术侦查的使用进行严格的限制,此次修改明确了技术侦查措施的使用条件及程序,但是对于违法使用技术侦查措施缺少制裁,公民因技术侦查不当造成权力的损害没有救济渠道。 Page ?5 ?第一百四十九条批准决定应当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确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种类和适用对象。批准决定自签发之日起三个月以内有效。对于不需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 对于复杂、疑难案件,期限届满仍有必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经过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长, 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解读:批准决定的机关及内容,有效期及其解除和延长 Page ?6 ?第一百五十条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措施种类、适用对象和期限执行。侦查人员对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保密;对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与案件无关的材料,必须及时销毁。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材料,只能用于对犯罪的侦查、起诉和审判,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公安机关依法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并对有关情况予以保密。?解读: “授权规定”、保密和销毁义务、所获材料用途、配合及保密义务 Page ?7 ?第一百五十一条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由有关人员隐匿其身份实施侦查。但是,不得诱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发生重大人身危险的方法。对涉及给付毒品等违禁品或者财物的犯罪活动,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实施控制下交付。?解读: “隐匿其身份实施侦查”的三个条件、限制性规定、“控制下交付”;“卧底侦查”与“诱惑侦查” Page ?8 ?第一百五十二条依照本节规定采取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如果使用该证据可能危及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采取不暴露有关人员身份、技术方法等保护措施,必要的时候, 可以由审判人员在庭外对证据进行核实。?解读:赋予证据合法性;必要保护。 Page ?9 一、监听?(一)概念: 侦查机关运用电子仪器听取、记载当面对话、有限通讯和无线通讯或者网络传递的信息,以发现犯罪嫌疑人或犯罪证据的侦查方法。(监听的技术性特征和目的) ——刘梅湘《刑事侦查程序理论与改革研究》第 188 页?(二)意义: 有利于提高侦查效率; 是保障人权的需要; 是同国际社会保持良好衔接及履行我国已签署或批准的国际公约义务的需要。 Page ? 10 ?(三)确立监听制度应考虑的因素 1、监听的条件(案件范围、必要性原则、监听对象) 2、监听的程序:程序正当性要义之一“控审分离,裁判独立”,所以监听的批准应由独立于侦查机关和侦查对象的第三方担当,即审批与执行的分离。 3、监听的时间 4、被监听者的权利救济:将已实施的监听事实告知被监听人;被监听者有权对监听所得的信息进行审查和提出异议;被监听者对非法监听有要求排除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