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林业行政执法监督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令第9号《林业行政执法监督办法》已于 1996 年9月 26日经林业部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自 1996 年 10月1日起施行。部长:徐有芳一九九六年九月二十七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监督林业行政执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林业行政执法监督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林业行政执法监督包括行政执法内部监督和行政执法层级监督。行政执法内部监督是指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本部门内部的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实施林业行政执法进行的监督活动。行政执法层级监督是指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林业行政执法人员的林业行政执法进行的监督活动。第四条林业行政执法监督遵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和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第五条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辖区内林业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确立本机关法制工作机构。第六条下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认为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的林业行政执法或者监督活动不合法或者不适当,有权向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改正建议。第七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林业行政执法监督时,被监督的单位和执法人员应当积极配合,自觉接受监督。第二章内部监督第八条林业行政执法内部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执法是否持有有效的执法证件; (二)受委托组织是否在委托范围和权限内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三)案件的办理是否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 (四)执法人员是否有超越职权、滥用职权、行贿受贿、包庇纵容、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违法行为; (五)案件是否依法受理; (六)案件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七)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八)案件的办理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九)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十)案件档案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十一)其他应当监督的执法活动。第九条依法需要举行听证程序的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听证,指定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回避。第十条案件调查终结,在报行政负责人审查决定前,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将全部案件材料送法制工作机构提出初步意见。第十一条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第十二条作出罚款决定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除依法可以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第十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行政执法人员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提出的申诉和检举,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审查,发现确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第三章层级监督第十四条林业行政执法层级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林业规范性文件是否合法; (二)林业行政案件是否依法查处; (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 (1)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 2)是否履行了法定职责; ( 3)是否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 (4)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 5)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6)行政处罚文书的使用和填写是否规范; ( 7)罚没财务是否按规